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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献金法通过 党营事业不得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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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陈钰婷╱台北报导〕立法院院会昨天三读通过“政治献金法”,明定个人或团体接受政治献金,以政党、政治团体与拟参选人为限,民代平日不得收受政治献金;朝野也无异议通过绿营提案,限制党营事业不得捐助政治献金。

 条文也规定,收受外资、中资、港资政治捐献,或者违法发行有价债券募集政治献金,最高可处五年有期徒刑;未经许可开立专户收受政治献金,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

 先前朝野协商时,蓝绿阵营在党营事业能否政治捐献、政党对候选人捐赠是否应设上限仍有不同意见,昨天原本预计就绿营所提第七条、第十六条条文修正动议进行表决。有关限制不得政治捐献的对象部分,民进党、台联党团提案,主张包括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与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都不得进行政治捐献;由于大选在即,为了避免被绿营扣上“反改革”帽子,国亲二党团昨天在表决时转而支持,让绿营提案通过。

 为避免较具资源的政党对其候选人无限制的捐赠支援造成选举不公,绿营提案主张,政党对候选人的捐赠以不超过其竞选经费最高金额之四分之一为限,此案经院会表决,以九十一票比一百零五票遭否决;三读通过维持原协商条文,规定对同一拟参选人每年捐赠总额,个人为十万元、营利事业为一百万元、人民团体为五十万元;而对不同拟参选人的部分,个人为廿万元、营利事业为二百万元、人民团体为一百万元。

 对同一政党的每年捐献总额,个人上限为卅万元、营利事业为三百万元、人民团体上限为二百万元;对不同政党捐献的总额,个人上限为六十万元、营利事业为六百万元、人民团体为四百万元。

 新法规定,个人或团体收受政治献金以政党、政治团体及拟参选人为限,并依法于金融机构或邮局开立专户;有关不得进行政治捐献的对象,包括公营事业、与政府机关有巨额采购契约的厂商、有累积亏损尚未依规定弥补之营利事业、宗教团体、财团法人、其他政党或同一种选举拟参选人、未具有选举权之人、大陆地区和港澳,以及外国人民、团体等,以及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与政党经营或投资之事业有巨额采购契约,且在履约期间之厂商,都不得行政治捐献。

 有关政治献金的收受期间,总统为任期届满前一年,立委是十个月,直辖市长、市议员、县市长、县市议员八个月,乡镇市民代表等则是四个月;此法通过后,年底立委选举将优先适用,立委候选人应于四月设立竞选专户。

 新法也规定,在收取献金的同时,捐赠者不得求取或期约不当利益;违反规定超额捐赠者需缴纳捐赠金额二倍的罚锾,收受的政党、政治团体、拟参选人,则按收受金额缴纳罚锾。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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