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时报案终审 原告律师分析社长可能动机

伯格曼:社长周锦兴在中国有生意 极可能为私利攻击法轮功邀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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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卢斯文蒙特利尔报导报导)加拿大法轮功学员起诉《华侨时报》诽谤及煽动仇恨案,继2003年11月份两周的法庭终审后,于2月23日至25日再度开庭,双方律师进行法庭辩论,使这一延续了两年多的案件进入最后终审结案阶段。
  
2月24日,原告律师麦克尔.伯格曼(Michael Bergman)律师继续向法庭陈述。伯格曼律师分析了华侨时报社长周锦兴一再违反法庭特别保护令,发表攻击法轮功文章的可能动机。
  
华侨时报2001年11月3日发表了一篇攻击法轮功的广告文章。11月10日和24日又接连发表攻击法轮功的广告文章。12月7日魁省高等法院罕见的下达法庭保护令,禁止华侨时报继续发表此类文章。
  
在此前的法庭证词中,周锦兴称自己在第一篇文章发表之前并不知情,而是事后看到这篇文章,他也认为该文荒诞不经。后来周锦兴为什么继续发表攻击法轮功的文章呢?
  
伯格曼律师分析说,第一种可能动机是周锦兴相信法轮功的教导是荒诞不经的,法轮功学员是一群荒诞不经的危险分子,必须予以镇压。尽管他的朋友告诉他炼法轮功对健康有好处。
  
伯格曼律师说,第二种可能的动机是,周锦兴社长是个像Keystone警察那样的喜剧人物,做事颠三倒四,毫无章法。如果这样,他就是无意中犯了法。
  
第三种可能的动机,也是伯格曼律师倾向接受的解释是,周社长在中国大陆还有生意。伯格曼律师说:“一方面他是华侨时报的社长;另一方面他还是移民顾问,为很多中国人移民加拿大提供咨询。一个合理的推测是,在中国不支持当政者的政策是无法做生意的。这个政府已经把他的影响力延伸到海外的华人社区。有什么比发动一场本地的反法轮功的运动更能邀宠和赢得机会呢?” 
  
伯格曼对周锦兴发出一连串的诘问:“既然他认为第一个广告是荒诞不经的,为何又要在11月10日和24日一再批准攻击法轮功的广告发表?他是想多赚那几块钱吗?我不这么认为,他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取悦中国政府。否则他为何对法庭下达的保护令无动于衷?为何他无视他的朋友的看法──至少法轮功和其他气功一样对健康有好处?为何他无视他所熟悉的一个事实──在中国一场群体迫害正在发生。他没有心肝吗?” 

*违法行为
  
伯格曼律师分析被告的违法行为时指出:“被告《华侨时报》社长周锦兴承认该报没有刊登广告的准则;其刊登的诋毁法轮功的所谓广告,违反广告法,因为它不是生意,没有提供任何服务,仅仅是诋毁法轮功。 ”
  
伯格曼在陈述中说:“从法律的角度看,华侨时报刊载的材料是错误的。在华侨时报刊载的文章中,有些地方扭曲了事实真相,有的地方有意漏掉了关键信息,这样以来,就完全改变了文章表达的原意;还有些地方没有交待相关背景,以这种方式误导了读者;还有的地方直接挑起读者对法轮功的仇恨;还有的地方,有意描述某种行为激起读者的不满,甚至采用一些民主的方式,如征集签名,来伤害法轮功修炼者。 ”

*触犯法律 具“群体灭绝罪”性质
  
在论述被告触犯的法律时,伯格曼强调,被告一意孤行地诋毁法轮功,不是一般的诽谤,不是简单地“失实”,而是有意、公开、持续地煽动对法轮功的仇恨,意图在当地取缔法轮功,具有加拿大刑法中“群体灭绝罪”的性质。
  
伯格曼还向法庭提交了加拿大国家电视广播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电视台转载中国中央电视台栽赃法轮功杀人案的处理决定,讲述了新闻记者在卢旺达宗族仇杀中所起的作用。伯格曼认为被告的行为与最近由国际法庭审判的“卢旺达媒体”一案中的媒体具有相同的性质,该案三名新闻从业者在卢旺达发生群体灭绝罪行期间因为煽动仇恨两人被判终身监禁、一人被判监禁35年。
  
伯格曼最后说:“本案不仅仅是字面上怎么说的问题,而关系到人性的行为;社会将走向哪里?我们是要一个相互容忍的社会,还是不择手段寻求主宰、控制与毁灭的社会?更重要的是,“真善忍”意味着什么?”
  
当伯格曼说到“真善忍”时,声音哽咽,这时全场掌声雷动。
  
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回答在法庭陈述时的感受时,控方律师伯格曼说:“我在法庭上感觉非常自信”,他表示对本案的前景感到乐观,他认为此案的形势对原告是有利的。
  
本报记者还采访了被告律师格雷。他表示案子尚未结束,不愿发表评论。(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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