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新闻

从中国现有法制看引渡外逃贪官回国受审

【大纪元2月20日讯】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已有4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50多亿元在逃。其中,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大多逃往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去年4月,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携女儿、女婿和外孙,使用化名,先到新加坡,后逃到美国,并在纽约黄金地段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中国引渡外逃贪官回国受审似乎困难重重,外逃的贪官仍在海外逍遥。

  

沈阳晚报报道,2月12日下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透露,检察机关已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通缉涉嫌特大贪污受贿的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要将杨缉拿归案。但“红色通缉令”对在逃的中国贪官到底有多大的威慑力? 逃到海外的杨秀珠及类似贪官是否真能被通缉回国,对他们迟迟不能审判的原因在哪里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兼执行委员卢建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了他的看法。

对于 “中国现在有没有行之有效的追回外逃贪官赃款的途径”这一问题, 卢教授的分析是: 中国现在还没有行之有效的追回赃款的途径。主要是由于国内相关的法律不完备,存在漏洞。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第191条设立了洗钱罪,其“上游犯罪”的界定主要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没有把由于腐败官员贪污受贿、侵占、挪用公款得到的不义之财包括在其中,让很多犯罪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涉及跨国犯罪的就更少了。也就是说, 到目前为止, 中国《刑法》在对政府官员职务犯罪方面还没有相对的法律条款。

  此外,卢教授提到,中国在处理跨国犯罪时忽视国际上的合作,还存有一些历史的因素。传统的观念是,跨国合作就会涉及国家的主权问题。由于中国和很多国家在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签署这方面的跨国协定的物件比较狭窄,只限于一些小国、弱国,也仅限于双边机制,这就导致追回赃款的效率比较低。

  对于 “什么原因使中国外逃贪官迟迟不能引渡回国接受审判” 这一问题, 卢教授认为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如国家间的法律、制度的不同,在引渡期间办案的费用问题。而且,由于引渡协定是在对等原则、相互引渡基础上达成的,如果没有和贪官逃向国签署引渡协定,就根本没有办法实施引渡。

  对于中国检察机关在打击外逃官员和追缴腐败资金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卢教授说,最大的困难就是法律制度本身的差异,中国的法律领域一直缺乏国际视野,观念封闭是最大障碍。而且在人权、财力、观念上都跟不上,政治制度上的不同还会带来争议等。另外在引渡中,由于国际通行规定死刑犯、政治犯等不准引渡,回国后不准判处死刑,这就为引渡工作带来困难。还有一种情况,引渡的在逃犯可能持有多国护照,引渡过程因此会牵涉不同的国家,麻烦就会更多。

  卢教授认为:中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后,会加大对跨国犯罪,例如贩毒、走私、黑社会,特别是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打击外逃腐败官员的力度加强了,但并不会立竿见影。现在中国刑法制度最关键的是如何处理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如何在公约的实施、遵循中正确对待国家主权等政治问题。

  对于去年12月10日中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卢教授指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针对腐败犯罪分子制定的国际公约,现在在国际层面,联合国拟定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恰好补充了国内法在这方面的缺失,让执法人在打击、惩治腐败犯罪时有法可依。

  由此可见,引渡杨秀珠之流的外逃贪官回国接受正义审判,还有一段艰巨的路要走, 健全中国对职务犯罪的立法, 调整国内法使其与国际法接轨,加强加强国际司法合作,都是不可缺少的前提条件。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