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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一枭:谋杀法律的凶手

【大纪元2月17日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了20几年了,“以法治国”也喊了好几年了,法律在中国,依然是一根可以随意变化的如意金箍棒:有法不依、执法犯法、循私枉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泛滥成灾,冤假错案无处不有层出不穷。由于新闻受到严厉的导向和管制,能够曝光的仅仅冰山之一角、九牛之一毛而已。而就这一角、

一毛,已足以令人触目惊心!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社会记录》11月21日播发的节目《法院院长“谋杀案”》:2000年3月8日,吕西娟因房产官司找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庆林上访时,“2人发生争执”,吕西娟涉嫌“故意杀害”院长朱庆林被捕,“长期与院长不和”的西安中院法官杨清秀则涉嫌“挑唆吕西娟谋杀”院长也被捕,并由西安中院审理。西安中院

分别判杨清秀、吕西娟有期徒刑15年、13年。2001年,2被告人上诉至陕西省高院,高院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维持原判。

一件本来很简单、不难弄清楚的案件,由于“人治”和“党治”,变得复杂了、弄不清楚了。这件不算典型的冤假错案,暴露了司法系统存在的几大痼疾和顽症:

(一)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项基本诉讼保障制度──回避制度极不完善。正如陕西省高院所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回避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我国诉讼法律制度中没有任何具体审判机关整体回避的规定。最高法院也没有就此作过司法解释。于是,一个发生在法院办公室、被害人为法院院长、被告人和主要证人都为该法院法官的“故意杀人案件”,就被该法院自行审理并作了有罪判决,一项“妨碍民事诉讼”的指控就变成了“故意杀人罪”;

(二)法院的监督程序和约束机制严重缺失。此案从开始审理一直到结案至今,对它的争议和质疑也一直没停过。枉法判决出台,社会呼声强烈,但就是没有一个部门出来说句公道话,更没有哪个部门通过合法的介入程序进行“拨乱反正”;

(三)法律在权力面前的苍白无力。很明显,在这个案件当中,所有的问题都是在相当清楚的状况下按照权力的意志来操纵的。“谋杀案”谋杀了法律的严肃和制度的刚性……

根据哈耶克对法治思想的阐释,“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法律是用来保护个人自由免受他人、组织和政府的干涉的。而中国的法律恰恰相反,“不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而是废除和限制自由”,法律成了压制民众的专政工具。更可恶的是,就是许多我党所制定的、本身就违背宪法和公平、正义、平等原则的

“恶法”,也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法律碰上权力,马上就变软,变成任凭捏弄的泥团、湿面粉和任凭玩弄的小姑娘。西安吕西娟案,就揭破了“社会主义法制”的丑恶真面目。

法治和法制,一字之差,天壤悬殊。法治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而且是“一个元法律的规则,是关于一个好法律应当具有的特性的学说”(哈维尔);而以法治国的法制,只要求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进行工作,司法执法机关要接受党的领导。党则超然法外,是“治”的主体而非对象。党大于法,自然难免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甚至钱大于法。

于是,国法在西安市就成了市法院院长的“家法”。

于是,中国成了权贵人物的天堂和弱势群体的地狱,人民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受了冤屈求助于法律,往往苦上加苦、冤上加冤。如西安市女工吕西娟,寻到法院上访,前冤未雪,后冤又添!法律的严肃性、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被特权、“人治”谋杀了,人民的自由和幸福被专制、“党治”暗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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