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1月7日讯】(明报记者罗永聪报导)联合集团案拖拉12年后(由前财政司麦高乐委任独立调查员调查“联集”开始计算),日前终于告一段落,一直与律政司斗个难分难解的李明治,接受与律政司谈判,并愿意承认两项较轻微的发布虚假声明罪名,但当法官最后将刑期定为1年时,无论是李明治或是其律师团,都表现得相当错愕,刑期明显超出了他们的预算。
取信陪审团不乐观
有论者事后就提出质疑,李明治愿意与控方谈判,不是已经与控方“讲掂数”吗﹖为何“讲掂数”后仍要坐牢﹖在商界叱一时的李明治,今次是否“信错人、押错注”﹖
分析问题之前,先了解几个客观事实﹕
■李明治共被控6项罪名,包括两项串谋诈骗罪及4项发布虚假声明罪,前者最高刑罚是监禁14年,后者是10年。
■一直以来,辩方三番四次希望向法庭申请终止聆讯,务求靠“技术理由”为李明治开脱,但就案件的证供部分,就极少与控方正面交锋,已退休的法官孙国治在处理重审时就曾指出,“表面证供已证明有企业诈骗案发生。”
■案件过去10多年来经传媒广泛报道,公众对李明治存有偏见在所难免,辩方要在聆讯中赢取陪审团的信任,并不乐观。
■案件第三次聆讯开审在即,李明治若想透过认罪以换取较轻的刑罚,已到了最后机会。
控辩承诺 不影响判决
控辩双方就控罪的答辩进行谈判(一般称为plea bargaining,更准确应为plea negotiating),在不同国家都常有发生,当中控方与辩方谋求达成协议,若被告愿意承认部分较轻的罪名,控方就答应不继续检控其余控罪,被告可借此以求减轻惩罚,控方亦可免除败诉的风险。
不过,有关谈判只是控辩双方中间的承诺,绝对不会影响法庭最终的判决。
英国上诉庭在1977年在R v. Atkinson一案中就曾指出,控辩双方可以谈判,但绝对不会牵涉到法庭,法律上亦绝不容许法庭与被告谈判。
因此,控辩双方其实都无法预计法官最后会如何判决,但辩方仍有一个因素掌握在手,就是若李明治选择认罪,一定会获得惯常的刑期扣减﹔而控方让他只承认两项较轻的罪名,令李明治同时确保法官会采用一个较轻的判刑起点。
认罪判刑已给“五折”
事实证明,法官判刑时亦给予李明治“五折”,比一般的三分之一折扣还要高。
若上述的推论无误,为何李明治与他的律师在得悉判刑后,还会感到错愕﹖对于这点,同案被告谢柱辉早前认罪后被判缓刑,可能令李明治等对获得缓刑抱有幻想,不过,法官在判刑时就清楚说明,谢柱辉在案件审理期间其实已被还押一年。
李明治身为一个“精明”的投资者,他最终选择认罪,其实已经为自己争取了最大的利益,而这一个影响他下半生的决定,李明治其实并无押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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