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问答(91) 成为公民的在美居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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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6日讯】编者按: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纪元网站与移民律师李维先生合作推出“移民问答”信箱专栏,回答读者有关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动向或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李维先生于1991年在佛罗里达州的斯特森大学法学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获得法律学位,从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会员。欢迎读者联系我们:[email protected],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问题九十一: 我父母拿绿卡己有12年了。他们每半年来美一次﹐每次只逗留一或两星期。有一次他们在机场海关看到移民局官员在一绿卡持有者面前计算出入境的天数﹐可能是逗留在境外的时间过长﹐结果绿卡当场被没收了。

我父母曾故意申报护照遗失﹐这样就无法被查出出入境纪录。他们也曾经由加拿大出入境而避免有出入境的纪录﹐但用这种办法一直掩盖下去也不是办法。 他们担心他们的绿卡会像上述的情况一样而被没收。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呆在台湾﹐不想失去绿卡﹐也不打算申请公民。请问他们应该怎么办?

还有﹐听说拿绿卡超过10年可以免去考试而直接成为公民﹐请问有这么一回事吗?

解答: 申请公民所要求的5年是从申请那一时刻立即往过去推五年。比如有人2004年10月1日申请﹐那么只有从1999年10月1日到2004年10月1日这个5年是相关的。在这5年中﹐申请人必须是永久居民﹔懂英文和美国政府和历史的基本知识﹔具备良好的道德水准﹔在美累积居住的天数要大于2年半﹐每次离开美国不能超过六个月。 ( 如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1年﹐若能证明超过6个月的居住时间不是申请人能控制得了的﹐也就是无法预料的或人力不可及的。) 如果超过1年﹐或超过6个月而无开脱的理由﹐那么在美国的居住的”连续性”就被打断﹐从打断的时刻(重返美国的那一天)开始积累4年零1天的”连续”居住就可以申请。

年龄较大的申请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免去用英语考美的政府和历史知识的要求﹐就是大于55岁的人在美的绿卡身份居住15年以上﹐或大于50岁在美居住20年以上。你的父母还未超过15年的绿卡年龄﹐故不可以免去英语。即使够格﹐他们也必须满足在申请前的5年居住连续性。最初的10年不要求满足﹐但后五年﹐即申请前的5年必须满足。

满足申请公民的居住条件﹐同满足绿卡不被剥夺的条件是不一样的。永久居民离境超过一年﹐但有回美证就可以以绿卡身份重新入境﹐但这样做就打断了公民申请居住期的“连续性。 ”

绿卡是否被剥夺取决于持有人是否把美国的家当成真正的家居住﹐换句话说就是有没有放弃美国这个家。如果一个人总是在台湾居住5个半月﹐来美国2个星期﹐ 又回到台湾住5个半月﹐如此往复。谁能相信他还是以美国的家为家呢? 他要使移民官相信他仍然以美国的家为家就要拿出很强﹐很多的证据。这一点同拿旅游身份B-2或WT(免签身份)﹐长期在美国居住是掉过来的情形。一﹐两次还行﹐要第三次就很可能形成了一个模式( Pattern)。往往被截在机场的都是三次或三次以上重复同样的模式。换句话说﹐一个人不能用旅游签证长期在美国居住﹔也不能把绿卡当成一个入境的许可而长期不在美国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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