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75)

离婚诉讼中较有钱一方可能需承担另一方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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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8日讯】根据纽约州的家庭关系法第237(a)条(Domestic Relations Law),在离婚诉讼中代表无钱一方的律师可以向较有钱的另一方索取律师费。这项法律的目的是使钱较少的离婚诉讼一方不至于因为没有钱而在离婚诉讼中不能很好地争取该得的利益。今天要介绍的就是与离婚诉讼案中律师费有关的案例。

  纽约州最高上诉庭最近有一个新的判例裁决﹕代表钱较少的一方的律师在无过失的情况下被撤换后,仍然可以向钱较多的一方索取已经提供服务后的律师费。

  佛仑哥夫妇(The Rankles)在1988年12月结婚,先生是一位心脏科的医生,而太太则是一位家庭主妇,在1998年先生向法院申请离婚,高等法院也在2001年批准离婚,太太在诉讼最初给她的律师$5,000美元作为律师费,但是律师费用很快账单超过了$5,000美元。在1999年的6月,高等法院曾判给太太在诉讼期内$2,500美元的律师费,在二年后经过一场32天的争孩子抚养权的庭审后,2001年3月12日法院又判了$25,000律师费给太太。先生要以每月$1,500美元的付款来支付。18天后太太把她的律师在没有过失的情况下辞退了。

  被辞退后的律师计算了一下,在收了$3,2500美元律师费后,还有更多的律师费太太还没付完。该律师费就根据家庭关系法第237(a)条来告医生先生要求他替太太承担律师费。庭审法庭认为虽然太太已经辞退律师,但是他仍然可向先生索取未付的律师费。于是法庭命令由一个特别的法庭仲裁人(Referee)来主持的听证会来决定该判多少律师费给已经卸任的律师。

  佛先生上诉,中级上诉法庭推翻下面庭审法院判决。该法庭认为已经卸任的律师没有法律赋予的地位(Standing)来向离婚诉讼的另一方追讨律师费。

  家庭关系法第237条有关条例是,在任何离婚诉讼中,法庭可以指示夫妇中的一方直接替对方支付律师费用,只要在公正以及双方的情形允许之下。法庭是有随意性的,该法也允许律师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而向法庭提出申请向对方直接索取律师费。但是该法没有明确规定,已经被辞退而且无过错的律师是否仍有资格在同样的情形向对方索取律师费。

  根据先例和政策方面考虑,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认为,无过错卸任的律师仍然可向较有钱一方的夫妇索取律师费。

  在先前的判例中,本法庭以判决离婚案的诉讼费可以包括律师费在提出离婚诉讼案之前及结案后的律师费用。见O’shea V.O’shea (93NY2d 187 (1999年)。这样的判例是与美国诉讼案中通常说的诉讼双方自理律师费的规矩相背。我们曾解释过给予法庭有权命令夫妇双方中一方替另一方支付律师费,这是为了减轻较有钱的一方与无钱一方的经济能力差异,以致于离婚诉讼中的司法公正性的天平秤不会由于钱袋(包)厚薄而使诉讼任何一方不平衡。

  上述之理在本案中也是一样。如果无过失而被解雇的律师失去向对方索取律师费的权力,那末较贫穷的一方将受到不公。富有一方有足够财力寻找和选择律师维持律师费用,而较贫穷的一方将为寻找律师而挣扎,因此律师也怕得不到酬劳。而家事法第237(a)条就是想排除有钱与无钱离婚诉讼案中双方的差异。

  美国婚姻律师学会指出﹕有争议的离婚诉讼案子需要钱财。虽然这是可悲的婚姻引起的副产品,但是把法律解释成排除本案被解雇的律师有向对方索取律师费可能性,会挫伤律师代表没钱一方的兴趣。

  本案的先生争辩道,允许被解雇的律师向其索取律师费会阻碍庭外和解,本法庭不同意。

  庭外和解应该是整个案子全面考虑而达成之和解,留下一笔未解决的诉讼费只会把案子转一个诉讼地点,其结果是无钱的夫妇一方又会被另一方的法庭判其欠律师一笔律师费。
  中级法庭的判决被推翻。原案请查﹕Frankel V.Frankel,2 N.Y.3d.601,781 NYs2d S9(6/29/2004)。 ◇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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