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护宗教团体财产 被四改罪名劳教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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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4日讯】“闭门屋中坐,祸从天上来”

1986年4月10日,河北省委领导李文珊在全省宗教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对待宗教问题上,克服’左’的倾向,依然是我们当前的主要任务。存在’左’的影响的同志,有意无意地把教徒当作’敌对势力’,不但不同他们交朋友,还处处去卡人家,以致造成不应有的隔阂和对立……当务之急是清退宗教团体房产,这方面中央和省里都有明确规定。但有些地方就是拖着不办,甚至顶着不办,这很不好,应当给予批评……”。

1994年间,邢景生依据国务院1980年颁布的188号文件“将宗教团体房屋的产权全部退还给宗教团体”规定(见附件1),依法接受天主教保定教区教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教会)的委托参与落实其房屋产权的工作。

教会请求原副市长李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落实“退还教会房屋产权的政策”是合法的!因为,天主教保定教区教务委员会与其他社会团体有着平等的民事权利。而且,尽快退还教会房屋的产权不仅是“为了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有利于同外国宗教势力的渗透作斗争”。否则,对我国“在政治上和对外关系上极为不利”(有“国务院188号文件”为证)。控告人认为:这才是大局,一切应当以国家利益为先!

然而,上有国务院80年颁布的“全部退还”的政策,下有原副市长李森直到94年也“拖着不办”的对策。

但事实是公安竟开动了国家专政机器对没有任何政治过错的控告人邢景生“按政治案搞”!这在由公安向法庭提交的《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其中写道:

“据工作中发现,天主教堂临时工作人员邢景生,与海外敌对势力相勾结,与梵蒂冈联系密切……”(有附件4为证)。然而,公安却不能向法庭出示任何事实和证据,实际是纯属无中生有的捏造!但是,原副市长李森的“几点意见”却要“公安局.要当作重特大案件按政治案搞”(有附件3为证)。

在公安不能向法庭出示控告人有任何“政治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公安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中依法禁用的长官“批示”,违法干涉法庭的独立审判权。该“批示”中写道:“我们本着政治性问题,非政治性解决,宗教问题非宗教性解决,请法院通盘考虑。”(附件3)控告人认为,该“批示”的实质是:因为邢景生参与了天主教会的依法维权活动。所以,对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邢景生就要当作“有违法犯罪行为”来整治。

在此违法“批示”的干涉下,法院行使了“公安必须胜诉”的判决权,以控告人夫妻二人在自己家观看过所谓黄色录像之名,将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有(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为证。

控告人认为:本问题的关键是,如果参与爱国教会的依法维权活动是政治犯罪,就应给出一个实事求是的“政治罪名”。反之,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法院的几个办案人员采用如下手段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既违反法律程序,又无法律依据!更玷污保定市政治家的“诚信原则”。纯属依权欺人!

邢景生向律师提交如下控告材料

控告人:邢景生、男、1946年5月16日生人、汉族,户口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工人新村28号楼3单元502室。联系电话:0312-7538396
电子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留言网址是:http://www.xing1946.com/
QQ号:175665293

案情(共三个案件)

一、劳动教养案:

公安抓人一定“罪名”

1996年9月5日,公安对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控告人,莫名其妙的以刑事案件“非法印刷嫌疑”之名,采取了收容审查的强制措施(附件5)。因抓了与“非法印刷案件”依法无关的人难以收场,于是就搜家找茬!!!因没有与“非法印刷案件”有关的物品,于是就扣押与所立案件无关的定期存款单、国库券、现金等共计48510元及四盘所谓黄色录像带等(附件6)。

二改“罪名”

由于“非法印刷嫌疑”依法无据,公安就给控告人二改罪名叫“诈骗”,对控告人劳教三年(有附件7,9706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三改“罪名”

经复议(查)之后,公安就给控告人三改罪名,将“诈骗罪名”改为“1996年7、8月间控告人骗取个体司机高瑞龙夫妇性生活录像带一盘,并多次观看和传播他人”,仍决定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有附件8,“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新市区人民法院1997年8月1日的新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见附件9)以“主要证据不足”等判决撤销了该“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

四改“罪名”

在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97302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之后,公安就给控告人四改罪名,以控告人与妻子赵金环在办理结婚(复婚)登记手续之前“多次观看自己藏在家中的四盘淫秽录像带,并向姘妇赵金环传播”为理由,对控告人劳教三年(有附件10,975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证)。然而,公安在本案中将录像带称为“淫秽物品”却没有《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控告人对“9756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公安就维持了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有附件11,第97318号劳动教养复查决定书为证)。控告人不服,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的行为

法院(一审略)却不管控告人提出的“我观看的不是淫秽录像”(有附件15第二页为证)并要求鉴定的情况,硬在公安既不提供《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也不提供本案“录像带”及“照片”的情况下,以(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终审判决书维持了对控告人劳教三年的决定。公安和法院的行为直接违反:新闻出版署、公安部1993年1月19日做出的《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的通知》第三条:“审查鉴定淫秽物品应当制作《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一式三份,鉴定结论必须准确……”的规定(有附件14为证)。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没收物品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劳动教养后(附件16)请求公安退还1996年被扣押的物品。公安就于2002年3月18日以《保公政字(200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了控告人的电视机、摄像机及所谓黄色录像带等。其没收依据是:

一张没有鉴定资格、依法无效的“重新鉴定书”(附件25);
一张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依法有权拒绝处罚的“没收财物纸条”(保公政字(2002)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24)。

控告人对没收财物不上交国库的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略)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发现(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是错判之后,不但不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反以(1998)保行二终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理由,以(2002)保行终字第13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故意使错判一错再错的再错下去!公安和法院的行为直接违反:

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的通知》(附件14)第四条:”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不同意见需重新鉴定的,应当由地、市级的宣传、新闻出版、音像归口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组成的鉴定组重新鉴定”的规定。

控告人认为:根据此规定,由公安一个机关对本案录像带作出的”重新鉴定书”依法自然无效。

但是,公安却使用既没有准确鉴定结论、也没有简明鉴定结论、更没有”主体资格”的所谓”重新鉴定书”,冒充有效的《重新鉴定书》进行蒙混,乃铁证如山的假证。有附件25为证!

三、扣、划存款案:

1998年12月27日控告人被解除劳动教养后(附件16)请求公安退还1996年被扣押的定期存款单。但公安对扣押的48510元不但不交公,反而分为23980元和24530元再采用两种不同的手段侵占控告人合法财产。

1, 23980元定期存款单的问题:

公安于1997年1月31日以控告人”诈骗23980元”现金为理由对控告人作出劳动教养三年的行政处罚(有附件35,”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撰写的”23980元诈骗款”和”附件7″,9706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为证)。

控告人对认定”诈骗”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公安就将原认定的”诈骗”案由变更为:”传播□□夫妇性生活录像带一盘”。仍对控告人劳动教养三年(附件8)。由”案由”的变更,证明:公安将23980元认定为”诈骗款”,依法不能成立。

但是,公安却于2000年11月22日又出尔反尔的将23980元定期存款单抵顶了”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中,所写的”23980元诈骗款”。理由是:

“在我局立案侦查的’96624’(刑事)案件中……对于本案无关的资金24530元,我局己于2000年11月22日返还原告,其于部分(23980元)仍在审查中”(有附件45,行政答辩状为证)。

控告人认为:既然对23980元没有审查清楚,那么,公安无限期的扣押”存款”、无限期的”仍在审查中”就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是办案人员未将此款交公入账。

控告人认为:如果控告人有”诈骗23980元”的行为,则应有罪依法追究,

不追究,就是公安包庇犯罪!反之,无罪应依法还款!

2, 24530元定期存款单的问题:

公安行政答辩状(附件45)白纸黑字的写道:24530元与案件无关。控告人认为:既然”与案件无关”,依法就应当返还”定期存款单”原物!

然而,公安却于2000年11月22日将扣押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单调换成现金(附件43)返还。公安用此”调换”手法侵占了控告人五万元左右的利息(至今)。

控告人对公安的上述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略):

二审法院2002年12月20日以(2002)保行终字第133号行政裁定书,以”原告属于重复起诉”—-以原告1997年曾起诉过为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附件53)。控告人对此裁定书不服。理由是:

一、公安用24530元现金”调换”控告人的24530元定期存款单,侵占巨额利息的行为发生日期是:2000年11月22日。
二、公安用控告人的23980元定期存款单抵顶(抵押)23980元所谓诈骗款的行为发生日期也是:2000年11月22日。

因此,控告人不可能在1997年就起诉公安局2000年才作出的违法行为。故,本案不可能存在重复起诉的问题!

公安的其他行为:

1、公安一百七

1997年1月31日刘XX等3人将控告人由满城县看守所提出送高阳县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途中:刘XX以不给控告人带手拷为条件,敲诈控告人的现金170元,在公路旁的饭店美餐一顿。
控告人认为:170元钱是小事。但是,这种头顶着国征的敲诈行为,实在是玷污中国公安的形象。

2、公安调换照像机的行为:

公安1996年9月6日扣押控告人一台价值两千多元(合人民币)的日本进口尼康牌照像机。但办案人先采用在”扣押物品清单”上,不写照像机名牌、型号的手段,后(2000年10月18日)采用将扣押的日本尼康牌照像机调换成价值几十元的国产”汤姆”牌照像机,退还给控告人之父的手段,从中渔利”差价”两千元。

公安在本案中的多种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由于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系列行政诉讼中官官相护,不依法判案,迫使控告人走上了漫长、艰难的申诉、控告之路!

公安为掩盖贪占财物的行为杜撰”本案涉及宗教”唬人

综上可见,控告人不愿使本案的三个小案件质变为:”由于控告人参与天主教的维权之事而引发的司法机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侵犯人权案”,给党和政府抹黑!但是,公安为掩盖其违法的贪占财物行为,仍在暗箱杜撰本案涉及”宗教”。使本”黄色录像带案”至今不能依法解决。然而,遗憾的是,保定公安的下列违法行为又根本不可能涉及”宗教”。

1公安人员贪占控告人的巨额利息几万元与宗教有什么关糸?
2公安人员刘某向控告人敲诈饭费170元与宗教有什么关系?
3公安人员调换控告人的照像机,侵吞”差价”2000元与宗教有什么关系?
4公安称控告人”向妻子婚前传播所谓黄色录像”案与宗教有什么关系?
5控告人的正常家信与宗教有什么关系?公安为什么没收?
6实际,公安作出与宗教有关或无关的”认定”根本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例如:公安为何对已退还的财物”录音机”就认定与宗教无关呢?由此可见,不退还财物的依据并不是与宗教有关或无关,而是依是否有贪占价值为标准!!!控告人认为:谁披上”宗教”的外衣,也不能掩盖其违法犯罪的行为。

市检察院的目前控告人对上述三个经终审判决的案件,于2003年9月再次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抗诉。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于2003年11月将此三个案件交办到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审查终结并建议提请抗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5月9日收到新市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的材料后,至今未将《立案通知书》发给控告人。经多次交涉未果。控告人认为: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不发给《立案通知书》的行为,不符合法定程序,侵犯控告人(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控告人认为:现在解决本案只有下列3个办法:

1、公安依法纠正此案,还法律以尊严、还控告人以清白;

2、公安再给控告人来个欲加之罪,将控告人关押起来。届时,敢依法仗义直言的记者也就找不到本案典型的司法腐败素材了;

3、如上述两个办法公安都不用,那么,控告人就只好在互联网上向全国寻求代理律师,走漫长、艰难的申诉、控告之路。这不违法吧!如果这也违法,那控告人还有说话的地方吗?

众所周知,闻名中国的孙志刚,为维护做人的尊严,以惨死换回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这一悲痛的事件永远提醒我们,要珍视和争取公民应有的每一份权利!!!但是,推动中国的政治文明、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并非一定必需要老百姓学习”孙志刚”以付出生命作代价!!故,控告人将自己比作没有死的”孙志刚”,继续为争取公民应有的每一份权利而奋斗!

控告人认为:控告人被冤劳教三年是小事;控告人的财产遭受损失也是小事。但,公安可以任意更改”案由”是大事!公安可以任意对没有刑事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刑事抓捕是大事!公安可以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是大事!公安能够不受监督的开动国家专政机器任意侵犯”人权”是大事!

控告人依法请求举办听证会,请求公安、法院说”亮”话!请求公安、法院向广大声援人士作出公开、公正、透明、合法的解释。正如罗干同志对本案的留言所说:”……不要再让老百姓说我们是戴着国徽的黑社会,是国家流氓。国家不可一日无法,要坚决维护司法公正。维护老百姓的社会权利和合法利益,河北公安厅应该就此事向公安部作出解释,必要时举办听证会,就此事向全省人民作出你们解释……擦去国徽上的灰尘,让我们的人民重新认识我们党,我们的国家。重新燃起对国家社会的热情”!

综上所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控告人仅要求对本案”坚持有法必依”的解决,别无它求。

控告人恳请关注本案的律师将本案的材料全部备份,一旦控告人为维权事业失去了人身自由或付出生命,这些”材料”就成了控告人维权史上的证据!

控告人生命不息,维权不止!控告人相信中国的法律和她所倡导的正义!

控告人:邢景生
2004年10月1日

(因篇幅所限,附件及广大留言人对本案的留言略)

转载自《中国舆论监督网》(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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