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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萍泽:中共政法委应予撤销

【大纪元10月17日讯】在中国共产党组织架构内,设政法委员会。其首长政法委书记,与同级党委书记仅差半个格。甚至在多数同级党委中,政法委书记就是党委副书记兼任的。

一个党派,内设什么机构,外人本不必置喙。但中共作为执政党,其政法委有凌驾于公检法之上之实权,这不但与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所宣导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政治理念南辕北辙;而且,置共和国公民于极端危险的境地。这就值得求证一番了。

现代宪政的实质是分权制衡。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之所以“三国分晋”,而不是由县太爷一个人断案,断不仅仅是因为县太爷体力、精力、智力不能胜任,更重要的是为了互相制约、监督,防止操纵司法,枉法裁判。这是人类社会的伟大进步。但现在政法委有公检法首长人事权、领导权,那政法委书记不就是县太爷了吗?或者说公检法不就成了现代县太爷的遮羞布了吗?

政法委不但有这样的最终权力,而且假如它愿意,它可以不经任何程式随时直接介入具体案件。小动作是打电话、写条子、面授机宜;堂皇一点的就是发档,重要案件就可以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实行“公检法联合办案”了。

小动作多是事涉亲友,或受人之托,当然上不得台面。事涉亲友,那法律就得符合经济学理性人“个人利益最大化”原理,法律就得受点委屈。受人之托,取人钱财,替人消灾,也算天经地义。公然践踏法律的就是“公检法联合办案”了。公安局按照检察院的指控侦察、取证。没有证据怎么办?刑讯逼供、诱供。威胁恐吓、设局欺骗、体罚侮辱、不让睡、不让吃算是没打,打死你算你畏罪自杀。“只许你老老实实,不许你乱说乱动。”检察院按照公安局的调查批准逮捕并指控。法院按照检察院的公诉判决,检察院按照法院的判决公诉。三家互证,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可怜犯罪嫌疑人,你在政法委看上你的时候,就肯定是一个罪犯,在劫难逃了。什么沉默权,什么米兰达规则,什么律师辩护,什么程式正义,统统没用,充其量不过花瓶而已。

我们当然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首长是由一个叫做“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选举产生任命的。但事实上提名权、决定权决不属于这个被阉割了的机构。因为“阳谋”中早就明文规定“党管干部的原则不能变”。说政法委定夺了公检法首长的人选,有时也真有点冤枉。因为事实上是同级党委、上级党委或上级党委书记的小蜜才是人选裁定者,甚至连政法委书记本人的饭碗和乌纱也在人家掌控之中。

美国政治家亚历山大哈密尔顿说过,从人的本性来说,对一个人的生存有控制权,就等于对一个人的意志有控制权。那么,公检法按政法委的意志去“联合办案”,就没什么值得奇怪的了。

设置政法委的唯一借口是便于协调,高效率地打击犯罪。政法委的观点并不能永远正确姑且不论,即以政法委的看法是正确的,充其量有实质正义的味道,在貌似实质正义的旗帜下践踏了程式正义。这和现代法学程式正义优先实质正义的原则理念是背道而驰的。法学上的“毒树之果”理论对此有发人深省的阐述。通过非法程式和其他非法手段甚至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即使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也绝对不能够接受和采信,因为这好比毒树上长的果子,虽然看起来很美,但吃下去是要中毒的。我们宁肯放纵个别的犯罪,也必须排除掉这样的证据。我们不能够鼓励政府,不能鼓励公检法,不能鼓励员警犯罪。因为政府和员警犯罪是比任何个别的犯罪更可怕的犯罪。①“共和”和“宪政”的核心游戏规则是什么?就是分权制衡,严格制约政府的权力。“共和”和“宪政”的核心目的是什么?就是建立合理的社会秩序,特别是要保护弱者。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刘少奇、邓小平、彭真等国家机器的操作者,也是弱者。当我们吃下“毒树之果”,不但无法无天,还要“踢开党委闹革命”。堂堂的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刘少奇就是这个“毒树之果”毒死的。假如有正常的程式保护,邓小平不至于被流放,彭真等亦可免牢狱之灾。

政法委“联合办案”,使公检法失去法律责任约束,失去理性,沦为强权政治的道具。一旦需要,它就成为打击异己政治势力,报复个人私怨的手段了。共和国历史上这一类的故事太多了。前总理朱容(加金字旁)基所称“民怨沸腾”,现在愈演愈烈的上访,根本在制度,症结在没有有效的司法救济管道,司法独立被干预和破坏。对此,政法委应承担直接责任。

司法秩序到了政法委手里,难免不成为政治运动或准政治运动。打击犯罪是法律的责任,但把司法搞成运动,就是典型的“以法治国”了。在运动中和在运动外,同样的犯罪事实判决不同。公众得到的教训是法律完全不可预期。为了完成任务或提高政绩,达不到运动中适用的罪名的也被拔高治罪。在“扫黄”运动中,就会出现“处女卖淫案”;在“打黑”运动中,一般刑事犯罪就会变成黑社会罪。在事实和公检法的档案资料证明,历届所谓“严打”、“专项行动”在维护社会正义地旗帜下,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制造了多少冤假错案。其对法治制度、宪政精神的戕害之烈、之深、之远,遽难预料。究其为害根本,就是政法委组织的“公检法联合办案”践踏了“程式正义”,吃了“毒树之果”,最终践踏了“实质正义”。

“南都案”和“马萍案”是地方政法委直接办理的两个个臭名昭著的冤案错案。 “南都案” 这场冤狱的操刀者是广州市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张桂芳。目前《南方都市报》前总编程益中无罪释放,张某被免职。“马萍案”是天津政法委的杰作。为什么要搞“南都案”?因为你未得广东省委宣传部同意,擅自揭露广东省的 SASI疫情;因为你报导了‘孙志刚案’,开罪广州地方当局。在政治强权的太岁头上动土,那就“以法”治你。为什么要搞“马萍案”?因为你是企业家,有人眼红你的财产,也得“以法”治你。

从历史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建之初,中共中央政治局无非是在中央人民政府设党委,在政府政法法律委员会等设分党委。在政务院设立党组,在政务院“政法法律委员会”等建立分党组。党委、分党委职责是管理党务。党组、分党组虽渗入政府机构,但尚在党的范围内活动。这基本上是执政党的常态。此后,特别是经过反右,执政党干预政府的欲望肆无忌惮地膨胀,直至导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别说法律荡然无存,甚至宣布取消党委对文化革命的领导权,“踢开党委闹革命”,中共几近自我毁灭并亡国,就是必然的逻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共和国家的元气得以逐步恢复。1980年1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十三大以后,党政分开制度性改革开始起步。十三大“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得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互相监督与制约,不再受一个党的机构的统一指挥,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正性。” ② “政治风波”后,党政分开不提了。不久重设中央政法委等一类的分割政府职权的党的机构,党政分开的政治体制改革夭折,又回到老路上去了。

中共高层开明人士和时贤亦为此含羞。毛泽东前秘书李锐先生深刻指出:“政法委是党内机关,现在由党的政法委书记统管国家的公、检、法执法机关,同“依法治国”的方针相抵触。现在还是‘党大于法’,‘人治’大于‘法治’。”③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无奈慨叹:“今天我们还有所谓的三长联合办公的做法”,“没有任何程式意识,只有配合,没有制约”。④

1995年8月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的《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中有如下规定:“司法机关依其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自由作出判决,不受来自任何方面直接或间接的不当影响”、“国家应当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并由宪法和法律予以规定”。

所以,为保留一点德政计,为增加一点中共政权合法性计,政法委还是撤销为妙。如有保留的嗜好,那么就把它作为咨询性的党内议事机构,没有协调公检法的特权,亦无不可吧。

2004-10-1,夜

附注:

①参看贺卫方《面向新世纪的中国司法改革》。《世纪大讲堂》第1辑,辽宁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②何家栋《任重道远的政治体制改革》。

③李 锐《关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炎黄春秋》2003年第一期。

④贺卫方《中国司法改革8大难题》。《海口审判》2002.1(总第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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