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竹:政治杀人与司法杀人

刘晓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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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9日讯】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一审被判处死刑,我认为不妥,起码量刑过重。倒不是因为贪官不能杀,但不能为了平民愤而杀,也不能因为政治需要而杀,更不能为了杀一儆百而杀。如果根据司法的逻辑,此人该杀,即使大多数人认为不该杀,也要杀。但是反过来说,如果根据政治的需要而杀人,即使所有人都认为该杀,也不能杀。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人命关天,不能由政治过程来决定,而要由比政治过程更为超越的司法过程来决定。遗憾的是,中国的司法与政治往往分不开,这既是司法的不幸,其实也是政治的不幸。共和国政治最黑暗的时期就是文化大革命,那时候只有政治,没有司法。毛泽东自己讲他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那的确是无法无天的政治,那个教训我想大家还没有忘记。正因为这个教训,”依法治国” 才得到中国人民的普遍认同。但那还是一个奋斗目标,而不是现实。现实是中国仍然处在”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叫做”玩”法治国。不要搞错,有法可”玩”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比那个”无法无天”要好的多。

然而问题是:怎样才能从这个”玩”法的初级阶段迅速向真正的依法治国进步呢?我想首先要强调的是,把属于司法的交给司法,把属于政治的交给政治。从政治的逻辑看,王怀忠非杀不可,因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从司法的逻辑看,王怀忠并不是非杀不可。司法的逻辑并不单纯从社会惩罚与报复着眼,而在于对更根本的秩序的维护,以及对于那些破坏秩序因素的防治。杀了王怀忠难道就可以有效地遏制腐败吗?难道留一个活口就不行吗?杀完了事,让这事情过去,是政治思维的逻辑。司法的逻辑要更进一步,要面对一个贪官倒下去,一百个贪官站起来的问题。

换句话说,司法杀人不但要让社会服气,也要让被杀者服气。因为真正的司法也要充分保护王怀忠的基本人权,包括他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就叫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搞一部分人比另一部分人更为平等。不能因为王怀忠是专政对象了,他的人权就不要尊重了。此外,法律是普遍性的,如果王怀忠这样的贪腐行为该杀,那么所有与王怀忠一样程度的贪腐行为都要以杀来了结。这样的杀才是司法逻辑的杀,这样的杀才能让所有的人包括王怀忠自己都服气。反过来说,如果这个杀还有许多”如果”,比如如果王怀忠跟对了上面的人,如果他没有赶在风头上,那么就可以侥幸逃过一命,这就不是司法逻辑的杀。司法逻辑是绝对的,政治逻辑是相对的。我反对政治杀人。

(自由亚洲电台)(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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