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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否真有必要 这事不能开玩笑

【大纪元1月7日讯】

自由时报记者杨宜中、陈正王、杨国文╱特稿

 花莲地检署侦办“头目津贴”案,将传唤陈水扁总统出庭作证,此举是否有违“比例原则”?应有公评。

 当代公法学为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甚至为了防杜浪费资源,有所谓的“比例原则”,要求司法行为在“手段”与“目的”之间,应有合理、适当及公允的比例关系,也就是“禁止过当”。

 花莲地检署侦办“头目津贴”案,已经传唤民进党多名党工、民进党副秘书长李进勇及民进党花莲县长候选人游盈隆等人,全案侦办重点应在于“头目津贴”是否涉及“期约贿选”?但类似本案这种选举政见,不论定义为“政策支票”也好、“政策买票”也好,历来选举比比皆是,国人对这种选举语言早有一定认知,本案是否有传唤现任总统到庭作证的必要性?这是检察官必定要面临的质疑。

 再者,即使真有疑点需要陈总统作证,基于对总统的尊重,检察官大可移樽就教、约定时间访谈,现在一开始就以传唤到庭作证的方式为之,国民感情上会认为这是“司法独立”?还是粗鲁的“司法毒力”呢?

 再就时间点而言,检察官此时传唤也不甚恰当。总统大选只剩七十余天,检察机关为谨守司法中立,除非案件有实施紧急处分的必要,如搜索、查扣证物、限制出境等,否则,通常不在重要选举前夕传唤重要政治人物出庭,以免被扣上影响选情的印象,或被指为充当“政治打手”,故检方一般大多仅从事调查资金等搜证工作,不致在选前做传唤到庭等侦查动作。

 例如兴票案,台北地检署为避免被添加政治联想,已决定总统大选前不进行传唤等侦查动作,就是不想被“有心人”大作文章,将单纯的司法案件泛政治化。故法界认为,花检这项决定,似有商榷余地。

 虽说司法不必考虑政治,但在目前敏感混乱、泛政治化的选举局势下,检察官应有智慧不让单纯的侦查工作卷入政治风暴中。

 检察官诚然有其独立办案的空间,但检察官办案的目的是为维持公义的社会,忽略了比例原则及社会安定,不仅无助于社会公义,反可能让人丧失对司法的信心。

抗传即拘? 将引发违宪争议

记者李永盛、杨宜中╱特稿

 花莲地检署将以证人身份传讯陈水扁总统,从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国民有作证义务,不因证人身份不同而有差别待遇。中华民国宪法第四章第五十二条,给予任期内的总统刑事豁免权,但是否有当证人的义务,却没有明述。

 一位花莲地检署检察官认为,总统是否适合当证人,得由检察官视案件的必要性取决,若检察官认为总统证词十分关键,恐怕传讯未果后,还可拘提。

 不过,台北法界人士认为,如果事情演变到花莲地检署对陈总统行使“抗传即拘”,拘提本身即为刑事处分,花检此举会引发违宪违法的争议。

 法界方面分析,陈总统若作证出庭,显示的是其尊重法律的态度,但若因其他事由未出庭,只要符合法律规范,也无不当。

 就法言法,证人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检察官可径行拘提,并声请法院裁处,得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如再传不到,处罚规定相同。

 法界人士认为,此次花莲地检署应是以民进党主席身份传唤陈水扁当证人,以前一次民进党副秘书长李进勇被传唤当证人为例,李当时曾向检察官请假,却公开在媒体镜头下到海边潜水,当时花检发言人曾严厉表示,如果李进勇没有理由拒不出庭,会考虑对李发出拘票。

 此外,拘票与传票相同,实务上都是套印上万份空白单据,由承办检察官视案情需要,盖章即可发送,不必检察长同意或盖章。甚至,承办检察官为保密,还可不透过书记官及收发室,自己邮寄传票。

 当然,若有证人以公务繁忙为由,向检察官请假,通常检察官也会同意改期,而检方传讯证人若两度传讯不到,才会拘提。至于传讯或拘提的妥当性,则属事后检讨的问题,通常在具体案件侦查告一段落后,法部或监察院才会针对侦办手段的妥当性进行检讨,以免招来干涉个案之嫌。

 另外,高检署或地检署检察长若认定案件侦办有偏颇之虞,由高检署命令将案件移转给其他地检署侦办,或由检察长命令承办检察官交出案件,并由检察长自己接办,或指派其他检察官承办,都属合法。 (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