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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法三读 未通过安全评估不得土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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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6日讯】(中央社记者王家俊台北六日电〉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地质法草案,未来依法进行土地开发者,应于申请时提出基地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经审查认定不应开发者,将得不到土地开发许可。

地质法是一项新制定的法律,过去,经济部仅订有“地质资料搜集管理办法”,惟因该法缺乏法源,未能规范私人提供资料。地质法及相关施行细则,将大幅影响土地开发业者权益。

地质法草案明订,依法令规定进行土地开发行为者,土地开发申请人应于申请时提出基地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报告。

为落实技师签证制度,草案规定,上述调查及评估应由应用地质技师、土木工程技师或依技师法规定得执行地质业务之技师亲自办理并签证。

草案说,基地地质调查及地质安全评估报告,应先送请主管机关审查核定,并邀专家学者组成收费之审查委员会;经审查认定为不应该开发者,不得为该土地开发计划之许可。

由于台湾地震、台风、土石流灾害频传,为建立地质调查义务,草案说,主管机关应于施行半年内订定全国基本地质调查及资源地质调查实施计划,至少每五年通盘检讨一次。

罚则部分,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依法进行地质调查或探勘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缓;未依规定限期提供地质资料或届期未说明者,处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缓,均得按次连续处罚。

质法草案总计八章、二十五条。部分立委担心,新法将对依法取得土地开发业者及都市计划造成冲击,,呼吁政府周延订定作业准则,并做全盘规划。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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