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丰:“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不是宪政精神

孙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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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21日讯】共产党提出的这十四条修改宪法原则初出笼时,感觉到不妥,但不能一下子缕清,说不出来。这壶茶到现在才吃出味来。对这一情况,我的体会是:人的理性只能对着被知性所鉴定的那些材料,理性的作为是从中抽取或发现材料所包含的道理。正是用这一原则我们发现了: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个命意的本质是一个赋予,不是对一个初源事实的承认—-它把人的权利理解为是国家意志的赐予—-这是错误的。

实际上人的权利不是赋予,而是自在。

它的正确表达只能是“人人生而自由”,因而“天赋人权”。

这个天就是大自然。天赋人权的真正揭示是:人是自然事实,自然事实只服从一个力量—-自然的不移之律。人自己所感觉到的主观意志,并不是自然事实之外的一种特别能力,而是自然事实的事实性的一种特定形式。只是因我们的感觉将它感知为能力,若将之还原回自然之中就成为自然事实的一定形态。因此人的权利的本质是被包括在人这种自然事实内的—-是事实的本质性。

是人类这个物种的物种性。

人是因为做为自然的特定物种才有权利—-这一性质的。因此“天赋人权”的意思是:人是大自然创造的,大自然在创造万物时是各各赋予它们以性质的,人之有意志就是人这类物质的性质,人对权利的需要就是这一性质的表现!试问能有不表现性质的物质吗?没有!

人的权利就是人这一自然物质的物质性质。

它的不可逆转的根据是:自然界的万事万物还有没有性质的吗?

“人人‘生’而自由”就是:人人都是因“生”而来,能体验自由的“意志”是由于“生”,决不是由别的力量加给的,所以:在生的不能抗拒性里已包括着意志形成的不可抗拒性!意志必然的形成性就是人权!

因此人权不是国家意志的产物,不是来于国家,相反,国家形成的必然性倒是基于人权的本源性和不能抗拒性。

“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个命题的本质颠倒了人与权利,人的权利与国家的客观关系。或多或少地包含着对人的天然性的反动(反动的意思是反向运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它是苍白无力的,不具有推动文明,恢复正义,重建善理的功能。从人类进化的历史中可以看到:行为(实践)是受,并且只受目的的统帅,是目的包含方法,目的规定手段,目的决定工具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目的是为党的,即是以共产党为本的,以共产党为归宿的—-它的序言阐明的邓氏“四条原则”,即使在其中增加上“国家尊重并保护人权”也只是居于手段地位工具地位,被目的所掩映所粉碎。

所以,我们郑重向共产党的那些较开明分子阐明:宪政宪法必须不是尊重,而是承认—-人是社会之本这是个事实,人权不是恩赐。人的权利是人还未下生就已经不能变更地规定了的!

这是造物主或大自然或自然上帝的第一命意!宪法必须是“人人生而自由”及其“天赋人权”。

这一思想不接受变种。

将来中国的民主政体必须把这一精神一劳永逸地凿写到民主宪法上,并追加:任何时候任何人都不得改动。

国家意志只能赋予“人人生而自由”及“天赋人权”以永恒性。

人权不是国家意志行赋予!国家是人权何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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