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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以在台机构发员工薪水 须扣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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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7日讯】(中央社记者吴蕙君台北十七日电)财政部赋税署今天 表示,台湾地区人民被公司派往大陆服务,薪水如果是 由台湾地区总机构支付,台商应该依照所得税法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关规定扣缴所得税。

据中央社9月17日报导,日前财政部针对民众询问核释指出,台湾地区人民 被派往大陆地区办事处服务,报酬若是由台湾地区总机 构给付,或是由总机构拨付大陆地区办事处给付,应该 依照所得税法第88条规定扣缴所得税款。

赋税署主秘陈瀛国表示,依照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24条第 1项规定,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 构有大陆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并同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 税,因此,如果所得来源是从台湾地区所支付,厂商应 该依法在给付给员工时扣缴所得税。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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