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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指贿赂不以金钱多寡为绝对标准

【大纪元7月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黄自强台北八日电)最高法院今天做出刑事判例强调,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中对于有投票权人交付的财物或不正利益,并不以金钱多寡为绝对标准,而应综合社会价值观念、授受双方认知及其他客观情事而为判断。

最高法院表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九十条之一第一项贿选罪是以对有投票权的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的行使为构成要件。

也就是说,必须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行贿犯意,而约使有投票权人为投票权一定的行使或不行使;客观上行为人所行求期约或交付的贿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认为是约使投票权人为投票权的一定行使或不行使的对价;以及所行求、期约、交付的对象是否为有投票权人而定。

最高法院说,这些对价关系,在于行贿者的一方,是认知其所行求、期约或交付的意思表示,就是为约使有投票权人为投票权一定的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贿者的一方,也应认知行贿者对其所行求、期约或交付的意思表示,就是要约使其为投票权一定的行使或不行使。因此,最高法院强调,对于有投票权人交付的财物或不正利益,并不以金钱多寡为绝对标准,而应综合社会价值观念、授受双方认知及其他客观情事而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