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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桥:SARS、人权与岐视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8日讯】SARS在全球扩散,造成死亡、恐慌,对经济的影响深远,对民生的打击重大。寻根究底,中国作为SARS的输出国,在应该向全球发出警告的时候,竟采用一贯的隐瞒、欺骗、封锁消息等害己害人的做法,使SARS向世界蔓延。加拿大是重灾区,我们这些海外华裔在过去两周,开始感受到四周不友善的压力,及在别人静默的愤怒中,渐有抬不起头来的感觉。就在加拿大多个人权团体及政府要员迅速通过传媒等渠道,向公众发出警告及再教育的时候,人权、歧视,这些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在一夜之间竟对我们变得从没有过的重要。那什么是加拿大的人权?在何种情况下才算是受到歧视呢?

根据加拿大的人权与自由宪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加拿大的人权法案(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及各省的人权法规(Human Rights Codes),谁也不可以肤色、种族、国籍、信仰、宗教、性别、年龄、身体残障、性倾向等为籍口,对他人歧视。所谓歧视(discrimination),简单来说,就是以语言或行动,不公的对待他人,使他们蒙受伤害。在加拿大,歧视是犯法的行为。

歧视之所以错,是因为犯岐视的人不看受害者整个人,而只看他们不可以改变的特质而对他们作出侵犯及伤害。人的种族、肤色、信仰、性别、年龄等是构成我们的本质,真能改变,就不是我们了。所以基于这些他人不可以改变的本质而恶待他们,是十分不理性,不合乎人道,不公平的。

界定歧视最重要的一点是犯歧视的人将极度的偏见或仇恨付诸行动,言论也算在内。单是态度上有偏见(prejudice or bias),还不构成歧视,虽然歧视开始时都与偏见有关。歧视又分个人歧视(individual discrimination)及制度性歧视(systemic discrimination)。

举个例子,雇主由于不认同你的信仰而开除你,或房东因认为黄脸孔都与SARS有关而拒绝把住房租给你,算是个人歧视。制度性歧视就比较复杂了。制度性歧视源于主流社会及决策阶层的一些价值取向或对某些事物的错误判断,并将他们这一套贯以规章制度,甚至订定法律,然而这些法例对某些人却是不公的。举个例子,政府在为新移民办的英语课程中不附加托儿班,让在家带孩子的妇女无法参加;又或政府在兴建公共洗手间时只顾及身体健全的人,而忘了为残障人设计他们能用的厕所等。

在极权的国家,制度性歧视通常是有针对性的,也是一种打击工具。在独裁者的操控下,政府开动国家的宣传机器,先达到集体洗脑的效应,同时立法使歧视的行为合法,最后这法律贯穿到国家所能控制的每一个环节。又为了使这种歧视能世代延续,当权者通常在教育下一代方面着手,窜改教科书,扭曲事实,强行愚民。在这些国家,由于没有立足于公义、公平的法制,独裁者不接受公众监管,民众由于受到蒙蔽,独立判断的能力不高,制度性歧视很多时候都在整个社会的默许及推波助澜下,走入极端而成为血腥镇压。当年希特勒对犹太人,或现在的江泽民对法轮功,都是典型例子。

加拿大以移民立国,多元文化的目标是建立共有的价值观 (shared values),但同时鼓励生活在这个国土的人保留他们原先的文化、信仰、传统、习俗,也要求国民尊重彼此在这些方面的不同。但光凭美好的意愿是不够的,所以政府需要立例保障。此外,在加拿大,所有的政府机构及稍具规模的非政府组织及私营企业,都设有保障这些基本人权的规例,严格要求管理层及员工遵守,违者会受到处分。在公民教育的熏陶下,一般加拿大人对人权的警觉性也相当高。

人与人之间也是相当复杂的,特别是在工作或公共埸所,要辨别是歧视还是个性问题或沟通出了障碍,有时也不很容易。发生问题时,最好能客观、理性地多方衡量;如果仍觉得是歧视,就要把事件过程清楚、如实地记下,然后向社区中心及法律缓助处求助。受害人也可直接委托律师,或径自到自己省份的人权调查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ssion)作出投诉。

歧视往往不是独立存在的,是因为有人默许、纵容、姑息,才有了那个环境;所以真有歧视的事情发生,当事人一定要站起来说不,其他人也要扙义执言、把侵犯人权的事看作是对整个社会(包括你和我)的直接伤害。一个公义、和谐的社会,有赖全民对“天赋人权,不可侵侮”的认同及持久不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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