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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审通过侨外投资须申报陆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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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日讯】(中央社记者王鸿国台北二日电)立法院经济及能源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侨外投资条例等修正草案,除放宽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投资案免申请外,也将建立陆资与最终利益归属者申报制度,即投资人申请投资时主管机关得要求填报含大陆地区资金比例。

立法院经委会今天审查通过“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及“外国人投资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其中增订小额投资得免申请规定,即投资未达一百万元且其持有所投资事业股份或出资额未达该事业股份总数或资本总数百分之十的小额投资,得免申请。

为因应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配合现行侨外投资核准制度,此次修法也建立陆资与最终利益归属者申报制度,投资人申请投资时,主管机关得于申请书中要求填报含大陆地区资金比例。如投资人来自特定地区、投资特定业别或投资金额逾主管机关所定金额者,得命其申报最终利益归属者、资金来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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