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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权行使法实施以来 民众大致配合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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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7日讯】(中央社记者孙承武台北七日电)警察职权行使法施行一周以来,民众大致配合良好,不过,警政署根据基层反应,仍有民众对法令规定,特别对于有关临检、酒测等警方权限界定等仍不甚了解,警政署行政组特别就民众切身的相关问题提出说明。

据中央社12月7日报导,有关警察临检实施检查的界限,行政组解释,根据警察职权行使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的“检查”,是警察基于行政权的行使,因此检查时不得有侵入性(例如以手触摸身体衣服内部,或未得当事人同意径行取出其所携带物品)的搜索行为。

在进行临检盘查时,只能实施“目视检查”,即仅能就目视所及范围加以检视,或要求当事人对其提示物品的内容进行盘问,但若有明显事实足认定当事人有携带足以自杀、自伤或伤害他人生命或身体之物者,得以实施“拍搜检查”(Frisk)。

至于民众可否拒绝酒测?甚至拒绝摇下车窗接受检查?行政组指出,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八条,以及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警察对于发生车祸或认为驾驶人有危险驾驶行为时(例如蛇行,随意变换车道及不遵守交通号志等),可要求驾驶人接受酒测、检查引擎、车身号码,或要求乘客出示相关证件。

而驾驶人或乘客若待在车内拒绝酒测或不肯摇下车窗,员警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可强制其离车。若驾驶人拒绝接受酒测,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可处新台币六万元罚锾,并当场移置保管其车辆及吊销其驾驶执照。若危险驾车,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五条之二规定,警方有权当场禁止其驾驶,以及移置保管该车辆。

另外,警方在特定路段实施路检检测酒醉驾车?引起民众质疑,行政组表示,依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六条、第八条,警察基于维护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对于经常发生车辆失窃、飙车及酒后驾车肇事等路段,得经由分局长或其相当职务以上长官指定;或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有关道路交通稽查规定,实施路检及酒醉驾车检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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