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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明审反恐专法 从事恐怖行动最重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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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许雅静台北十四日电)在各国相继订定反恐专法后,立法院司法委员会明天将审查“反恐怖行动法”草案,未来若完成立法,行政院为防制恐怖行动,应成立“反恐怖行动小组”,统筹规划、执行反恐行动,并明定从事恐怖行动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美国九一一恐怖攻击事件后,世界各国多制定专法或修改相关法律,防制恐怖行动;为了强化反恐怖行动的法制,成立统一事权的专责处理小组,并与世界各国建立反恐合作关系,法务部认为有必要制订专法,提出“反恐怖行动法”草案,立法院明天将由司法、内政等委员会联席共同审查。

依据这项草案,所谓的“恐怖行动”,是指个人或组织基于政治、宗教、种族、思想或其他特定的信念,意图使公众心生畏惧,而从事计划性或组织性的杀人、重伤害、放火、投放或引爆爆裂物、掳人、劫持供公众或私人运输的车船等行为。

为了有效从严追诉恐怖行动,草案也规定,从事恐怖行动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参加恐怖组织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罚金;资助恐怖组织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期,得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草案也规定,为防制恐怖行动,行政院应召集政府相关部门成立行政院反恐行动小组,在恐怖行动发生或有发生之虞时,由反恐怖小组指挥各政府部门;国家安全局则负责统合协调反恐怖情报资讯的搜集及处理,提供行政院反恐小组、情治机关及相关权责单位。

草案也规定,为防制恐怖份子利用网际网路从事恐怖行动,电信事业应使其通信系统软、硬体设备具有保存及提供网际网路跨境连线通信纪录的功能。若有监察通讯必要,国安局局长也得核发通讯监察书。有事实疑为恐怖份子者,治安机关为查证其身份,在必要时得将其带往勤务处所查证,不得逾二十四小时。

此外,有事实疑为恐怖份子所使用作为从事恐怖行动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海岸巡防署长、调查局长、警政署长认有必要时,得为扣留或禁止处分之命令。同样地,有事实疑为恐怖份子利用的账户、汇款等,也可由海巡署长等声请法院冻结等,但遇有急迫者,可径自执行,在执行后三日内报请法院补发命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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