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文回顾】罗永忠:法律援助与人权确保

罗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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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讯】洪哲胜按:

吉林省长春市的35岁中国公民仅仅在网上发表言论于2003.10.14 被中共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罪名判处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罗永永忠的《判决书》与《刑事上诉状》请参见 2003.10.18《民主通讯》。  

                    
我们接到杜导斌先生送来一本未署编者姓名的电子书,里面收集了罗永忠的百多篇网上文章。我们特地给予编排,分数期提供给读者们参考。希望大家上网给罗永忠讲几句“不能以言入罪”的公道话,同时介绍这位残疾青年的民主理念!

罗永忠:法律援助与人权确保

曾经认真思考人权的事情,人权这等大事,是不应该由法律援助来解决的!希望与各位老师平等的探讨!

某认为若严格的说,“援助”也是侵权,人权不是应该得到保障的吗?怎么成了援助的物件呢?用援助去管人权,是小马拉大车,气枪打飞机一样的事情!

许多事情象孙志刚事件,处女嫖娼,军嫂蒙羞,行刑逼供,童工问题,坑农事件,严重污染,个体鞋作坊苯胶问题,欧佩克眼镜等等,其实都是因为人权无法保障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能让受害者哭着喊着到处央告,得到的不是法律保障,这权利是援助得来的,而不是应该确保的!

比如我应有的权利,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可如果用法律援助的形式获得的这个公正,应该获得的权利,这还要感激吗?变成要感激的人道主义,那是人道还是不人道?我的权利得到维护,我是应该感谢法律的公正,还是应该感激某个青天大老爷,感激某个领导的重视和关怀呢?

“法律援助”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法律机构!但我不是说法律志愿者,他们是完全可以存在的,但以法律的维护者身份出现,而不是以援助者的身份出现,虽然还是无报酬的志愿者,但是却不是援助者了,是捍卫法律尊严的人员!

若我为事,我要成立法律方面“人权保障部”!这个“人权保障部”主动的去维护公民的人权!公民有什么权利就维护什么权利,民工得不到工钱,就要制裁,用法律去主动保障人权!

事实上“弱势群体”还是“困难群体”的权利,是需要保护的,但这个保护应该视为捍卫,就是说要捍卫法律的尊严,我并不是要完全取消这个法律援助,要保留也可以,但这个法律援助解决不了大的侵权行为,他的上面还要设立一个"权利保障部"才能统领人权事物,或则干脆取消法律援助,在"权利保障部"下,从新整理整体的人权保
障体系,健全相关的法律!

有了这个"人权保障部"就不在需要任何领导的关心和重视了,一旦有重大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可以直接参与,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这个人权保障部,工作不理想可直接指责它工作的不利!

现在许多人权问题,我们不知道是哪个部门来管理,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由法律援助部门受理,可这个部门又不承担任何责任。它只是一个被动的,有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个案,打不起官司的进行援助,而对社会各种侵权行为的统一分类,然后集中对社会人权问题,没有进行保障人权的捍卫研究制定对策办法!

“人权保障部”根据宪法的精神维护公民的人权,包括言论自由等重大案件的决断,比如“6.4”的事情到底可不可以谈论,因为谈论“6.4”的事情而封网站是不是政府的违法行为!

不能让每一次泪水白流,让穷富都活的有尊严,虽然不能使大家都能非常富裕,但重视人权,公正执行法律条款是会消灭“弱势群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需要援助的!

孙志刚事件使我们认清了人权中不理想的地方,很多问题尚待理顺,不能是单单的处理几个干部和恶警就结束了,多起的此类事件应当引起司法部门的重视,拿出相关的解决防治办法,尽可能的杜绝此类事件!减少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

政府必须保障我的人权,是爱这个政府首要的理由!

我们的政府是否多投入一些精力建立健全人权保障体系,拿出学习三个代表一半的精力和物力,人权状况是否就会有所改变呢?我们的首长是否多关心一下人权,少学些什么空洞的三个代表呢?政府的官员是作事情的还是背语录的呢?

别把人权的大事交给“法律援助”一推了事!

不能说有的国家弹劾我们的人权,就跟着忌讳谈人权,活生生的生命被毫无人道的打死,还有什么资格说人权!

病不忌医,忌讳谈论错误,有问题不谈论,这才是忌讳,不讲出道理就封网站,谁给的特权呢?

(2003.5.18)

转自民主论坛(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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