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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不满160不能当消防员 宪法法庭判违宪

宪法法庭书记厅长杨皓清(左)、司法院发言人陈婷玉(右)。(常怀仁/大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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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5月31日讯】(大纪元记者常怀仁台湾台北报导)陈女于2018年通过警消人员特考后前往消防署受训,却因身高未满160公分不符规定而被取消资格,该女便声请释宪,宪法法庭31日宣判,其所设之身高标准,排除女性应考人之群体比例明显高于男性,使女性应考试服公职权受不利之差别待遇,与宪法保障平等权之意旨不符,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其效力。

公务人员特种考试一般警察人员考试规则第8条第1款规定,“本考试体格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体格检查不合格: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

宪法法庭表示,依统计资料,在符合应考年龄范围内,国人男性平均身高约172公分,女性约为159.5公分。虽考量国人男性与女性之平均身高差异订定不同标准,但却将男性最低身高限制定为165公分,排除约10%;女性定为160公分,排除约55%。

宪法法庭指出,虽关系机关主张基于经验及默会知识,符合实际需求,并认为消防车之底盘、车头目前均自国外进口,难以修改。但订制或修改器材,并非困难,此由关系机关于言词辩论时所述,目前消防设备器材已改采日规,可知并非不得按照国人身高需求而为采购。

宪法法庭补充,身高较高者固有其优势,但身高略矮者进入空间较为狭小之灾害现场,亦有其优势,且关系机关未能提出充足证据,说明何以规定身高低于160公分之女性并不适合从事消防工作,而必须设定较男性更为严格之身高限制,以排除多数女性应考原因。

所以,宪法法庭认为,规定对女性的不利差别待遇与所欲达成之公益目的间尚难谓具实质关联性,其适用于消防警察人员类别之范围内,与宪法保障平等权之意旨不符,自本判决宣示之日起,至迟于届满1年时失其效力。关系机关于修正规定有关不同性别之身高限制时,应注意其所排除之女性群体比例,与所排除之男性群体比例不至差距过大。

另外,针对考试规则第7条第2项规定:“受训人员报到后,必要时得经内政部或海洋委员会指定之公立医院办理体格复检,不合格者函送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废止受训资格。”宪法法庭认为,“必要时”与法律明确性原则尚无违背。◇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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