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23条重临|政府倡4类控罪如涉勾结外力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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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3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张瑛瑜香港综合报导)政府提交立法会文件指,拟议23条立法的内容,会考虑在“煽动意图”;煽惑公职人员离叛的“煽惑离叛”;获取、管有、或者披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等4类控罪,如果牵涉勾结外国势力,“应属罪加一等”。另外,国家秘密相关的罪行则考虑加入与“公众利益”相关的免责辩护,但是表明“门槛应该是很高的”。

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及研究与《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相关的事宜小组委员会,今午召开联席会议。

仅一个月的公众咨询上月底完成,政府向立法会提交长达172页的文件中,提到研究制定适当措施,保障处理国安工作的人员,不受“起底”或骚扰。

增公众利益抗辩但“高门槛”
至于备受新闻界关注,且早前大律师公会意见中亦提出的,建议在国家秘密相关罪行,加入公众利益作为辩护理由,政府称会考虑加入相关免责辩护,但立场无大改变,强调必须是“很重大的公众利益,而有关公众利益会大于国家安全风险”,并表明“门槛应该是很高的”,同时强调“大部分情况下未必符合这一门槛”。

认“煽动意图”相关罪行元素不清晰

英国枢密院去年裁定,煽动定罪必须证明有煽暴或动乱意图。高等法院上诉庭处理的谭得志煽动案,明天将颁布判词,预计会厘清相关法律争议。大律师公会早前亦建议政府,在23条立法时考虑将“煽动意图”定义,收窄至要有“煽动暴力”等元素。

政府在文件中,亦承认现时“煽动意图”相关罪行的元素有不清晰的地方,导致在审讯时对罪行元素产生法律争议。并声称会透过是次立法工作,基于过往的实际经验,厘清或完善有关罪行元素。不过,文件质疑“‘煽动意图’罪行是否需要证明煽惑扰乱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图”。政府又声称有关罪行非压制仅属根据客观事实,对政府作出正当批评的言论,相关罪行不会影响正当的意见发表。

文件又建议参考《社团条例》,赋权保安局局长,如合理需要某些资料以履行禁止组织运作的职责,可授权人员要求该组织或该组织的干事等提交资料,包括该组织的收入、收入来源和开支。如拒交或提供虚假、不正确或不完整资料即属违法。

政府又提出,考虑赋权保安局局长,针对被控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并潜逃超过6个月的人施行“适当的措施”,并指“其中一个方向是禁止任何人向潜逃人士提供资金或处理潜逃人士的资金”。

当局亦考虑增加“不得妨害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任何人如知悉或怀疑有对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调查正在进行,而作出妨害该项调查的行为,即属犯罪。

文件亦提到,考虑赋权裁判官,可授权警方将未被起诉的被捕人被羁留的期间延长,总羁留期间不得超逾自其被拘捕后的48小时届满后起计的14日。

国际特赦组织等被点名“反华”

另一方面,政府称1月30日至2月28日,共收到逾万三份意见,反对建议有为97份。

政府指反对建议的意见书中,36份没有署名,13份没有提供可辨识身份的署名。9份是来自“境外反华组织”,点名香港监察(Hong Kong Watch);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前线卫士(Front Line Defenders);香港法治监察(The HK Rule of Law Monitor);瑞慈人权合作中心(The Rights Practice);香港人权资讯中心(Hong Kong Centre for Human Rights);香港公民代表会议(Assembly of Citizen’s Representatives, Hong Kong);香港自由委员会基金会(The Committee for Freedom in Hong Kong Foundation);香港民主委员会(Hong Kong Democracy Council)。此外当局指3份意见“来自与潜逃外国的人同姓名的人”,包括许智峯、张崑阳及刘祖廸;1份“来自正因被控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而等候审讯的人”。@

责任编辑:陈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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