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评论

【名家专栏】美国国父与宪法(2):约翰‧亚当斯

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肖像画,由吉尔伯特‧斯图尔特(Gilbert Stuart)绘于1810-1815年间。(Public domain)

【大纪元2023年04月22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编译)不同于本系列文章推介的其他大多数开国先贤,代表马萨诸塞州的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并没有参加1787年全国制宪会议。会议召开期间,他是美国驻英国大使,身在海外,直到宪法制定完成等待批准期间,他才回到国内。然而,他的主要宪法贡献是在任职马萨诸塞州和出使英国期间为宪法制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整体而言,宪法起草分为三个步骤,尽管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步骤往往多有重叠:

第一步:确定未来宪法的总体目标和运行原则。

第二步:确定政府的总纲,旨在实现目标,符合原则,并为公民所接受。

第三步:使用可能的最佳措辞起草文件。

亚当斯的著作在这三个步骤中都很大程度地协助了制宪者。

1788年之前的个人生平

约翰‧亚当斯于1735年10月19日出生在马萨诸塞州的一个小镇,这个小镇当时名叫“布伦特里”(Braintree),1792年后改为“昆西”(Quincy)。孩提时代,他喜欢户外活动,想长大后成为一名农民。然而,他同时也天资聪慧,学生时代成绩优异,从文法学校毕业后,进入哈佛大学深造,从此立志要成为一名律师。

在终身伴侣的选择上,他很明智也很幸运。夫人阿比盖尔‧史密斯‧亚当斯(Abigail Smith Adams)忠心耿耿,亚当斯公务旅行频繁,经常和丈夫长久分离的她,称职地操持家务,是个贤内助,并为约翰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约翰和阿比盖尔夫妇养大了四个孩子,其中的一个就是约翰‧昆西‧亚当斯,后来曾担任国务卿(1817—1825年)以及美国总统(1825—1829年),并卸任总统后的众议员生涯里成为在国会反对奴隶制的传奇战士(1831—1848年)。

值得一提的是,驱使约翰走向成功的动力并不是对政治职位的渴望,而是严格的道德准则和庄严的历史使命。

《独立宣言》起草委员会成员:(左起)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罗杰‧谢尔曼(Roger Sherman)、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罗伯特‧利文斯顿(Robert R Livingston)和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MPI/Getty Images)

在独立革命的一系列事件中,约翰‧亚当斯在公共舞台上大放异彩。亚当斯以律师、作家和第一届大陆会议(1774年)成员的身份推动了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伟大事业。作为第二届大陆会议的代表和外交官,他为实现美国独立所做的努力彪炳史册,其影响力也许仅次于国父乔治‧华盛顿。

1778至1779年初,他作为美国驻英大使正在欧洲从事外交工作。回国后,他立即被选为马萨诸塞州制宪会议的代表,并被制宪会议列为新宪法的主要起草人。该宪法经过大量修正后至今仍在有效实施。1779年晚些时候,亚当斯回到了欧洲,并在那里一直待到1788年初,夫人阿比盖尔在亚当斯驻欧洲的最后四年,一直和他在一起。

亚当斯与宪法原则

在撰写美国宪法的“第一步”,即确定目标和原则阶段,亚当斯的主要贡献就是他的三卷本著作《美国宪法之辩护》(A Defenc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787年初出版)的第一卷。该书在全国制宪会议上广泛流传。参加1787年9月17日至1790年5月29日期间宪法批准辩论大会的代表经常提及这部著作。

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安‧罗伯特‧雅克‧杜尔哥(Anne Robert Jacques Turgot,1727—1781年)对美国当时各州宪法提出批评,此举促使亚当斯写下了《美国宪法之辩护》一书。在书中,亚当斯旁征博引,系统引用了希腊学者波利比乌斯(Polybius)、罗马法学家西塞罗(Cicero)、英国古典政治思想家詹姆斯‧哈灵顿(James Harrington)、英国古典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Baron Montesquieu)等人的法律观点。对于这些思想家的详细介绍,请参阅笔者最近发表在《大纪元时报》的系列文章《美国宪法思想基础》。

在《美国宪法之辩护》一书中,亚当斯重点强调了四个基本的宪法原则:第一,公正的法律必须经由全体民众或他们选择的代理人同意后制定颁布;第二,任何民族若要获得自由,就必须实行法治;第三,最好的政府融合了民主制、精英制和君主制的各自优点;最后,最好的联合政府包括一个两院制立法机构(分别代表精英和民主)、一个独立的行政长官和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等。

在该书中,亚当斯表达了明确的法律立场,显示其处于建国时期政治光谱的“高端民族主义者”,详见本系列文章之一《绪论》。显而易见,他非常欣赏英国当时的政治制度,包括世袭君主、世袭上议院和选举产生下议院等,尽管他并不打算在美国如法炮制这种制度。

当然,美国当时的制宪者们拒绝采用“高端民族主义者”模式。然而,值得关注的是,经过一番摇摆,他们确实采纳了亚当斯的所有四项基本宪法原则。

“关于政府之构想”

1776年,亚当斯撰写了一本题为“关于政府之构想”(Thoughts on Government)的简短小册子。这本小册子中的许多观点在制宪的第二步(即确定政府的总纲)期间,很大程度上帮助指导了制宪者。与《美国宪法之辩护》相比,亚当斯在本书中提出的未来政府构想模式更具有民粹主义和民主特征。

在《关于政府之构想》一书中,亚当斯提议建立两院制立法机构,下院由人民选举产生,上院由下院选举产生,两院均为固定任期。作为立法机关的两院再共同投票,选出一个行政长官,也是固定任期。宪法专家们可能会认识到,这些其实是弗吉尼亚计划的基本特征,该计划是弗吉尼亚代表团向制宪会议提交的纲要,是此后几周内参会代表讨论的基础。

《关于政府之构想》亦建议,上议院的职责结构应使其能够在行政部门和下议院之间进行“调停”。宪法整体反映了这个理念,赋予了参议院某些行政权力,包括对总统的条约和行政部门人选的提名提出“建议与批准”的权力。

该书还预示了最终宪法中的其它几个特点:总统任命与指示官员的权力,总统任命和参议院批准法官,以及司法人员(需“品行端正”)终身服务等。

马萨诸塞州宪法

许多人不知道的是,马萨诸塞的宪法为全国制宪者提供了制宪第二步和第三步的思想来源。

亚当斯将马萨诸塞州宪法分为“第一部分:权利宣言”和“第二部分:政府框架”等。前者列明了基本的自由框架;后者则创建了州政府的结构。

其中,“第二部分:政府框架”为美国宪法的整体结构提供了大量的灵感和措辞。兹选取数例:

例1:它规定了强大的独立行政和司法部门。这与大多数州授予立法机关最高权力的做法大相径庭。

例2:立法机构由两院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参见美国宪法第一条第1款。

例3:参议院和众议院均“负责各自成员的选举、当选及资格的最终审查”。参见美国宪法第一条第5款第1项。

例4:众议院有权进行弹劾,参议院有权进行审判,然而“弹劾案的判决……应以免职和剥夺其担任和享有合众国荣誉职位、信任职位或高收益职位的资格为限……但被定罪的一方仍应……根据国家法律受到起诉、审判、判决和惩罚。”参见美国宪法第一条第3款第7项。

例5:州长由单独选举产生,享有赦免权(弹劾案件除外),是州军事力量的总司令,可以否决法案,但须经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参见美国宪法第一条第7款第3项和第二条第2款第1项。

例6:副州长的职位类似于副总统,区别在于他并不主持参议院工作。

此外,马萨诸塞州宪法“第一部分:权利宣言”的一些典型特点也出现在首次问世的美国宪法中:自由开展立法辩论,接受“追溯法令”(即追溯性刑事法律)的保护,以及刑事案件中的陪审团审判,等等。

后来,麻州宪法“第一部分”的其它立法特征亦经由《权利法案》进入美国宪法,如:集会自由和新闻自由,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保护住宅不受军队驻扎和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适当的法律程序,以及保护公民免受过多的保释金和罚款,以及免受残酷或不寻常的惩罚,等等。

麻州宪法也保护宗教自由,尽管相对而言没有后来的美国宪法及其第一修正案那么彻底。在18世纪,美国宪法及其第一修正案均明文要求任职者进行宣誓或申明,表达对上帝的信仰。然而,马州宪法只保护基督徒的宗教自由,尽管这些都是建立在无教派基础之上。此外,城镇可以通过税收促进宗教,而范围亦不仅限于基督教。

因此,在信仰问题上,马萨诸塞州宪法介于美国人作为英国殖民者所知道的正式的国家宗教机构,与后来的美国宪法(pdf)所体现的“不偏袒有神论”之间。

晚年生活

众所周知,1789年起的八年内,也就是乔治‧华盛顿的两届总统任期内,亚当斯均当选为副总统。1796年,他自己更进一步当选为总统;而在1800年,在竞选连任时他败给了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

亚当斯担任美国总统期间,普遍受到公众好评,历史评价较高,因为在任期内他勇敢地抵制来自法国的战争威胁,而且他知人善任,特别是任命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为美国首席大法官,广受好评。

卸任总统后,亚当斯回到位于马萨诸塞州的家乡。在他的余生中,他徜徉在古典文学的海洋陶冶性情,并与包括托马斯‧杰斐逊在内的许多开国先贤保持着广泛的联系。

与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和约翰‧迪金森(John Dickinson)等开国元勋一样,亚当斯也很钟情于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在八十多岁高龄之际,他亦坚持每天步行三英里。他于1826年7月4日去世,离91岁生日只差三个月。巧合的是,托马斯‧杰斐逊同一天去世,而那天正是《独立宣言》发表50周年。

阅读本系列的第一篇文章《开国先贤与美国宪法之一:绪论》

作者简介:

罗伯特‧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于丹佛的科罗拉多独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宪法法学高级研究员,曾任宪法学教授和宪法历史学家。他著有《原始宪法:宪法的实际内容和含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书。他还是总部位于首都华盛顿的美国传统基金会(the Heritage Foundation)组织编写的《美国宪法传统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2: John Adams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并不一定反映《大纪元时报》立场。

责任编辑: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