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刺杀桃园劝戴口罩店员 一审判死 二审改判无期
【大纪元2023年12月07日讯】前年11月桃园男子蒋嘉凯不满遭规劝戴口罩,持刀刺死超商店员,一审判死;二审认定他服用多种药物交互作用产生暴力意念,且行为时控制力减低,依法减轻其刑,今天(7日)改判无期徒刑。
中央社报导,全案起于,COVID-19(中共肺炎)疫情严峻强制戴口罩期间,蒋男在民国110年11月21日凌晨4时许赴桃园巿龟山区某超商购物,因未戴口罩,遭30岁蔡姓男超商店员规劝。
蒋男不满遭规劝戴口罩,负气未结账即离去,不久后戴口罩重返超商购物,与店员发生口角,愤而将口罩丢往店员身上离去。
蒋男第3度进入超商并叫出蔡姓店员,随后拿出利刃刺杀多刀,蔡姓店员抢下利刃,在超商门外失血过多不支倒地,经送医抢救,仍因身受13处锐器伤大量出血身亡。
一审桃园地方法院依杀人罪判处蒋男死刑,蒋男及检察官未提上诉。一审依职权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今天宣判。
高院新闻资料指出,蒋男自104年底起,因病至医院就诊领药,长期服用镇静、助眠或抗焦虑药物,但未依医嘱用药,反而自行调整药量并滥用。案发当日,蒋男陆续服用镇静助眠及抗焦虑剂、止痛药等药物后,前往超商发生本件刑案。
高院指出,经嘱托台北市立联合医院松德院区鉴定,认定蒋男服用多种药物,其中两类药物交互作用会使服用者产生暴力行为的反社会性格,即暴力解决忿恨不满意志,导致依辨识而控制行为的能力,较一般人显着减低。
新闻资料指出,蒋男先前并没有服药后产生暴力反应的经历,主观上无法预见自身服药后的行为影响,应适用刑法第19条第2项减轻其刑规定,一审就此部分漏未审酌,应予撤销改判。
二审审酌,蒋男部分反社会人格是药物滥用所致,非无矫治、再社会化可能,但考量犯罪手段、情节、损害,恶性仍属重大,兼衡犯罪动机及心理评估鉴定等结果、犯后态度,判处无期徒刑。可上诉。
二审考量,本件是蒋男因药物滥用,导致辨识控制行为能力显着降低,仅需革除药物滥用状况,即无再犯、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且案发至今2年余,被告在监期间无滥用药物、反社会人格情形,可见可自行为药物控制,尚无令入相当处所施以监护必要。
责任编辑:陈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