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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增加补件回复期限

递交移民有关申请的人员都知道有时递交申请后移民局会发出补件请求,要求提供补充档请求(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RFE),移民局拒绝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简称NOID)等。有时移民局会主动发出通知,告知申请人移民局打算撤销以前发出的批准(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简称NOIR)。而移民局在拒绝移民有关申请时也同时通知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Motion),否则移民局的决定将最后生效。以上所有移民局的通知都有指定的期限(如申请补件请求的回复必须在补件发出后87天内回复,申请拒绝通知发出后30天或33天内提出上诉),并且所有要求的补充材料必须一次全部递交,如果申请人未能在移民局规定的期限内递交所有补充材料(以移民局收到的日期为准),那么移民局将以申请人放弃申请(abandonment)为理由而拒绝该申请。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不断扩展和恶化,包括移民申请在内的各个领域的工作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移民局曾多次发出通知,在移民有关申请的补件等请求的回复期限基础上又加了60天的宽限期,即只有这些补件请求的回复是在原有期限后的60天之内收到都将被视为按时送达而不会以放弃申请为理由而拒绝该申请,这样申请人将有更多的时间准备补件回复。

移民局第一次发出60天宽限通知是在今年3月30日,规定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 月1日期间发出的补件有关通知享受此宽限待遇。此后移民局又于2020年5 月1日,2020年7月1日,和2020年9月11日发布发出通知,每次通知都对60天宽限期适用的日期在上一个通知的基础上延期两个月。根据移民局2020年59月11日发出的通知,在2021年1 月1日或之前发出的补件有关通知都将享受60天的回复宽限期。请注意这里所说的宽限期的适用日期是指移民局发出补件请求的日期而不是申请人收到移民局补件请求的日期。

根据移民局2020年9月11日发出的通知,下列移民局有关补件请求将享受60宽限期的待遇:

  • 补件请求(Request for Evidence,简称RFE)
  • 继续补件请求(Continuations to Request for Evidence,(N-14)
  • 拒绝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简称NOID)
  • 撤销批准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简称NOIR)
  • 撤销意向通知及终止地区中心意向通知(Notices of Intent to Rescind and Notices of Intent to Terminate regional investment centers)
  • 请求公民申请判决结果听证N-336申请日期要求(Filing date requirements for Rom N-336 , Request for a Hearing on a Decision in Naturalization Proceedings (Under Section 336 of the INA))
  • I-290B上述或申诉通知申请日期要求(Filing date requirements for Rom I-290B, 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或
  • 批准后收到不利消息根据8 CFR 335.5重启N-400请求 (Motions to Reopen an N-400 Pursuant to 8 CFR 335.5, Receipt of Derogatory Information After Grant)

以上是移民局关于某些补件请求回复期限延长60天的宽限通知,享受此宽限待遇的上述申请可以在原有期限的基础上再加60天回复移民局的补件请求而仍被视为如期递交补件回复。根据疫情的发展,不排除移民局将来继续延长60天回复宽限期适用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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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