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三十六)—坦白从“严”,抗拒从“宽”

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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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8月3日讯】
米兰达警告是指员警在逮捕嫌犯时要向他宣读﹕“你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如果你说任何话,你所说的所有话,都可能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利在被问话前咨询律师,并且在被问话时有权力要求自己的律师在场﹔如果你没有能力聘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免费律师,你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使用这些权力。”
今天介绍的案例,就是“米兰达警告”的来源,也就是20世纪最具有争议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之一。
1963年3月3日,一位18岁的女孩在亚利桑那州的费尼克斯(Arizona, Phoenix)附近被绑架和强奸。十天后被告米兰达(Miranda)被抓到警察局,那时米兰达只有23岁,一贫如洗,只受过九年级半的教育。米兰达据说有些精神分裂症状。后来医生检查的报告说,米兰达是有足够的智力,可以受审和经受得起庭审﹔并且也能理解法律概念。
受害人从一排人(a line up)里指认出嫌犯。两位警官把他带到一个单独的房间审讯,米兰达一开始否认,但不久就招供了罪行,并且在证词上签了名。整个过程在不到两个小时就完成。米兰达并没有受到威胁或拷打。
后来法庭开审时,检方把米兰达的供词向法庭和陪审团呈堂,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他的辩护律师为他辩护,指出米兰达的认罪供词不能呈堂,因为警方在审讯前没有主动向嫌犯宣布他拥有的宪法保护权利﹔也没有为嫌犯提供律师,所以米兰达在没有律师在场时,而做了“自己认罪证词” (Self─incriminating statements),开审法庭还是让这些“自己认罪证词”呈堂,米兰达也被定罪。
此案后来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在1966年,9位大法官中5位赞成推翻下面法庭判决﹔4位反对,一票之差,足见其争议性。判案后,法律学术界有很多学术上的争论文章。笔者不是象牙塔里的教授,只是一个“前线作战”的辩护律师,所以对这些学术争论毫无兴趣。笔者的信念是﹕只要有法律上合法存在的东西,只要能利用,就好好为客户利用,打赢官司为主。
在最高法院的沉长的判决书里,其主要的意思是当被告在警局被警官﹑侦探或检控官隔离在一间单独房间,与外界脱离联系时,而在开始被审时又没有得到及时的警告有关宪法保护权力,而四周环境及气氛在心里上就会造成被告巨大压力,不自觉地做出自己认罪的证词(Self─incriminating statements),所以政府应该在一开始司法程式时,及时清楚告诫被告应有的宪法权力。
为什么要介绍这个案例。因为笔者遇到很多华人客户,会在警方一逮捕后,就迫不及待地“坦白”﹑招供,希望得到从轻处理。其实这样的做法,会造成辩护律师工作困难。这使到美国超过二十几年的笔者,还会想起童年时在国内看警匪影片,总有那么千篇一律的一段﹕嫌犯被捕后,先是迟迟不肯招供,但是一旦员警向嫌犯亮相八个大字“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那些嫌犯都好像中魔似的乖乖认罪。这种以为只要坦白认罪就会得到检方照顾而从轻处理的心态,应该是中国式洗脑成功的结果,在美国绝对行不通。
笔者以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角度上奉劝所有的被告在被捕后,都应该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方的任何问题,如果你的律师不在场的话。这不是在与法律“比手腕”﹑“捉迷藏”,这只是在行使宪法赋予任何人的权利。
而事实上,越是乖乖向警方招供不违,其结果是嫌犯的口供最后在庭审时会被检方用来证明其是有罪的。而不与警方合作,不招供的话,检方在没有充份证据下,不能把嫌犯定罪。尤其在经过律师协助下与检方达成认罪交易“Plead Bargain”,被告有可能被从轻处理的机会更多。因为超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刑事案件,不是经过整个庭审过程而终结﹔而是辩﹑控双方经过拉锯而达成的认罪交易“Plead Bargain”而结束。
在没有被告自己认罪的证词(Self─incriminating statements)时,辩方律师的工作就会容易多了。所以笔者要用“坦白从“严”,抗拒从“宽””作为本文的标题。此概念在中国一定不被接受,因为中国的员警据说会打人逼供,被告会受不了就招供。一位客户告诉我﹕“美国员警比国内员警和蔼多了。”一语道破两种不同的系统。
原案请查﹕MIRANDA V. ARIZONA,384 U.S. 436 (1966)。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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