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修法明确定义公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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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7日讯】台湾铨叙部研拟完成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明确定义公务人员为,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担任组织法规编制内职务支领俸(薪)给人员,但不包括军职人员及公立学校教师。

据中央社7月27日报导,铨叙部指出,为统摄全盘人事法规,确立全国公务人员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定,促成整体人事制度健全,研拟完成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明确定义公务人员为,各级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公营事业机构担任组织法规编制内职务支领俸(薪
)给人员,但不包括军职人员及公立学校教师。

草案厘清公务人员与国家关系指出,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公务人员与国家关系,学者间看法也不一致,过去均依行政法院判例揭示公务人员与国家间属“特别权力关系”,但近年来,社会一般咸认为,公务人员经国家选任后,自身具有的基本人权,并不随之丧失。

草案表示,司法院释字第三九五号、第三九六号解释理由书及第四三三号解释文均已正式指明“公务员公法上职务关系”的概念,因此将公务人员与国家间界定为,基于公法上职务关系,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允许公务人员权利受不法侵害时,得依法定程序寻求救济。

草案并将公务人员分为政务、常务、司法审检、公营事业人员及民选地方首长五大类人员,一方面针对应共同遵守的人事管理基本事项,如公务人员与国家关系、权利、义务及考试、任用、升迁、俸给、福利、考核、奖惩、保障、退休、抚恤等,揭橥基本原则,另兼顾五大类人员各别特性,分别订定有关任用、俸给、考核、退休、抚恤等法律,以兼顾现状及因应未来需要。

铨叙部表示,公务人员权利,一般归纳为身份保障权、经济受益权、集会结社权及其他权利等。相关保障公务人员权利的法令规章往往散见各种法令中,且不尽周延,因此透过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将公务人员各项权利明定整合,期使公务人员执行职务时,不致瞻前迟疑,以落实永业化制度。

铨叙部说,草案保障公务人员权利较特别的部分是,将公务人员辞职视为权利事项之一,规定公务人员辞职时应以书面为之,除有危害国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契约另有规定或订定者外,机关长官或自治监督机关不得拒绝,并应于一个月内核准,逾期未核准者,视同照准,并以期满次日为生效日期。

“公务人员基准法”草案曾在民国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由考试院、行政院会衔函请立法院审议。但至立法院第四届会期结束,草案未完成三读程序,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定,第五届立法院不继续审议,经审酌配合相关法令修正,铨叙部重新研拟完成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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