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毅夫投敌 时效尚未终止 应自十年前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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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日讯】林毅夫叛逃案,追诉时效是否已完成问题,从法务部、国防部及行政院,均说林毅夫的追诉时效已过。但据最高法院数位庭长、法官的意见,行政部门的时效完成计算方式,有一个盲点,即起算点不对。最高法院庭长、法官私下认为,即使以最保守的计算方式,林毅夫的投敌,甚至参与叛乱组织及叛乱活动的行为,应自十年前开始起算,不应从廿三年前起算。

据中时电子报一日报导,林毅夫涉嫌叛逃案,追诉时效是否已经完成问题,近日朝野舆情沸扬。从法务部、国防部,再到行政院,几乎口径一致,都说林毅夫的追诉时效已过。最高法院有数位庭长、法官昨日私下议论,对于这种说法颇不以为然。

主张追诉时效已经完成者,其论据主要是认为,自林毅夫叛逃之日起算,迄今已历经廿三年,军方是以失踪结案,并无通缉,依刑法八十条规定,超过廿年时效即已完成。

据最高法院数位庭长、法官的意见,前述行政部门的时效完成计算方式,有一个盲点,即起算点不对。林案的追诉时效,不能自林毅夫逃往大陆之日起算,他阵前投奔敌营及参加叛乱组织及叛乱活动的行为,应是涉嫌战时军律第五条的投降敌人罪。依大法官释字第六十八号解释意旨,他投降敌人之后,接着参加中共组织及中共活动,是一直持续不断迄今,尚未终止。

最高法院庭长、法官私下认为,即使以最保守的计算方式,林毅夫的投敌,甚至参与叛乱组织及叛乱活动的行为,也是迄前总统李登辉于十年前宣布终止勘乱为止,应自十年前开始起算,不应从廿三年前起算。

针对前叛逃军官林毅夫申请返台奔丧案,法务部长陈定南昨天说,林毅夫六十八年间叛逃到大陆的行为,虽属军法管辖范围,但仍须受刑法总则规范,若军方当年未对林毅夫发布通缉,则廿年的法律追诉时效已过。

陈定南指出,林毅夫叛逃案是否会被提起法律追诉,因适用军法规定,目前是由主管机关国防部研处,虽然军法及其他特别刑法各有特殊规定,但仍适用于刑法总则规范。刑法规定叛逃案的法律追诉时效为廿年,有通缉者则再加五年,若国防部当年未对林毅夫发布通缉,林毅夫案的法律追诉时效应该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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