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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立例界定恐怖活动定义 分两阶段制定反恐法律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4月10日讯】港府下周向立法会提交联合国反恐怖条例草案,建议订立恐怖活动定义,包括针对公众安全构成严重危险,任何人为恐怖份子筹集资金,提供武器和招募成员都属刑事罪行,虚报恐怖袭击都属违法。政府周五会将草案刊登宪报。

民间团体表忧虑 反恐法变成特区权力膨胀的缺口

香港基督教徒学会、香港职工会联盟、香港人权监察等十三个本港及国际性民间团体曾联署表达对港府研究反对恐怖主义的立法的“忧虑”,以及“非常深切关注”。

他们说:“担忧有关的计划,处理不好,会造成特区权力膨胀的缺口,令香港法制和自由倒退,令市民和外来人士权利受损,香港以至国际社会最终得不偿失。”

他们还强调,港府在推动制定反恐法时,“必须注意:联合国的决议明言,反恐怖措施必须守国际人权标准,因此任何借口执行联合国反恐决议,扩充执法权力,侵害人权,都是违反联合国决议的。”

匆忙立法 变相成侵害人权

针对港府将参考英美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定反恐活动的具体内容,十三个团体指出很多国家匆忙立制定反恐法,引起了不少弊端,包括对保安权力缺乏制约,市民的人权受到侵害,尤其是人身、结社和集会的自由等受到损害。而且政府有可能运用这些法例赋予的权力,作政治用途,如一些罢工、示威请愿等活动,稍有差池,可能会受到反恐权力的管制。

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于二月在立法会上已表示,特区政府将于四月十七日(即下周三)向立法会提交反恐怖条例草案。

她指出,恐怖行为必须具有两个先决条件:第一采取行动或威胁采取行动去影响政府或恐吓公众,并通过这些行动达到某些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

叶刘淑仪还指出,如果涉及向某人使用严重暴力、涉及严重损毁财产、危害某人的性命、严重威胁公众健康或保安、或意图严重干扰或破坏电子系统的行为,也将会被视为恐怖主义行动。

联合国安理会在美国发生“九一一”恐怖袭击事件后,便通过了连串打击恐怖主义的决议,多国也先后通过了反恐法案。

【大纪元时报记者李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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