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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元旦起印鉴证明相关业务采双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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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讯】 日据时代就实施的印鉴登记制度,内政部原决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废止,但为免新制对民众习惯冲击过大,户政事务所将有半年的缓冲期,到明年六月底以前,印鉴证明和签名双轨并行。法院公证、提存业务,或土地登记,都不必先申请印鉴证明,只要当事人带身份证亲笔签名,或委托地政士办理即可。

据中央社12月25日报导,这项新制度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台北县政府民政局说,为了让民众熟悉相关业务不需要印鉴证明,有半年的缓冲期,到明年六月底以前,印鉴证明和签名双轨并行。民政局也公布各相关业务,在取消印鉴证明之前,双轨并行的替代措施。

从日据时代实施至今的印鉴证明制度,长久以来都由户政机关负责,内政部原本决定从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废止,民众可改委托地政士代理申办,但地政士人数严重不足,为免新制对民众习惯冲击过大,内政部决定延后半年,至明年七月一日起全面废止印鉴证明制度。

民政局表示,台北县户政事务所仍会接受印鉴证明申请,不过,希望民众逐渐熟悉新的便民制度。各机关(构)因应印鉴登记办法废止后之替代措施包括: 公证、提存业务,由当事人携带国民身份证亲自办理;或提出经法院公证处或民间公证人公证或认证之授权书办理。

土地登记、征收补偿费领取、土地重划、区段征收等相关业务,由当事人持身份证自办;或委托具有签证资格之地政士经其签证代理申办。

自然人申办动产担保交易变更、延长或注销登记,以动产担保交易契约用印替代,若原契约印章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并书立切结书及检附身份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不动产抵押设定及抵押权内容变更登记业务,权利人为金融机构,义务人为自然人者,得以借保户在授信约定书上亲自签章或在该金融机构留存印鉴;“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建筑改良抵押权设定(或内容变更)契约书”及其他约定事项文书,其义务人应亲自签名或盖章。

存户死亡继承人办理存款继承业务,由全部继承人亲自办理;或提出继承人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公证之委托书委托他人代办。

保管箱承租人死亡继承人申办继承,由全体继承人会同开箱;或提出继承人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公证之委托书,委任他人代表到场开箱或更换承租人名义。

至于有关渔船汰旧换新之汰建资格转让,明年元月一日起,渔船汰建资格让渡︵过户︶,需检附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公证的渔船汰建资格让渡书,或双方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明文件亲自洽办。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发生让渡法律关系,仍须取得印鉴证明办理。

二十吨以下渔船筏汰建资格让渡向县市政府农业局申请,二十吨以上渔船汰建资格让渡由行政院农委会渔业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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