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3条立法专辑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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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二十三条立法背景与质疑

编者按/香港二十三条立法引起港人和国际社会严重关切。12月15日约有六万市民在香港参与由四十多个团体发起的反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大游行,游行人数远远超过预计人数,被称为“回归以来最大规模的政治性游行”。以下概要介绍二十三条立法背景与对咨询文件内容的疑点分析。本版鸣谢“民间人权阵线”及香港政治漫画家尊子与马龙。

1、条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和团体建立联系。

2、背景:

80年代起草的第二十三条没有目前那么严苛。但89年六四天安门屠杀事件后,中共政权深恐香港成为“颠覆基地”,故在90年4月人大会议上,大幅修改草案中的第二十三条,并加上了更多的限制,包括: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在香港活动,以及禁止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联系。

3、条文变迁:

88年4月–须立法禁止任何破坏国家统一或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行为

89年2月–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或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注:“颠覆中央政府”被删去。)

90年4月–见1。

4、对咨询文件内容主要疑点分析。以漫画形式介绍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窃取国家机密,香港政治组织与外国政治组织建立联系,外国政治组织在港进行政治活动等条款。因篇幅所限,煽动叛乱一节漫画略去,质疑分析文字如下。

煽动叛乱

内容:煽动他人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罪(终身监禁);煽动他人制造严重危害国家或香港特区稳定的暴力事件或公众骚乱(监禁7年,不设限额罚款);没有合理辩解,处理煽动刊物(监禁7年,不设限额罚款,没收刊物);没有合理辩解,管有煽动刊物(监禁1年,罚款5万及没收刊物)

A、“煽动叛乱”罪行,会-惩罚那些不直接引起暴力行为的言论,违反《约翰内斯堡原则》的国际人权标准,对学术、资讯、新闻及言论自由造成威胁。

B、“危害香港稳定”概念含糊,罪责宽阔,例如股市风波也可说成“危害香港稳定”

C、要求惩治贪官员、要求新闻自由、争取民主、游行请愿、评论政府施政都可能被视为“危害稳定”。

D、藏有“煽动”刊物,要有合理辩解,否则属犯罪。令学校、办公室、图书馆、书商、报贩、学者、传媒以至公众,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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