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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太考虑放宽23条立法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1月7日讯】保安局长叶刘淑仪昨日出席新闻界有关《基本法》23条立法的研讨会时,因应新闻界的批评和疑虑,承诺考虑作四点“让步”,包括收窄泄露官方机密罪行的适用范围,以及首次表示会考虑引入“公众利益”抗辩。但她认为有需要保留富争议的“处理煽动刊物”罪。

据明报11月7日报导﹐叶刘淑仪答应考虑的四件事情,包括﹕

四大让步

一、对新增的“中央与特区关系”机密资料,作出较严谨的界定,例如禁止披露那些会严重损害中央与特区关系利益的机密﹔

二、将禁止“未获授权”取得及披露官方机密建议收窄,只针对以偷窃、擅闯政府电脑等等非法手段取得的政府机密﹔

三、考虑引入公众利益抗辩,包括以“有公众利益发表”及“资料已公开”等抗辩,但希望对“公众利益”一词作较明确的界定,以免滥用﹔

四、将纯粹报道新闻及评论时事不构成煽动叛乱,明确写进法例。

保留“处理煽动刊物”罪

此外,对于若干23条罪行可用简易治罪方式起诉,在裁判法院而非高等法院审讯,没有陪审团,叶太亦表示可再作研究。对于“窝藏间谍罪”,她解释说只针对包庇敌对国家的间谍,不包括友好国家的特工,现实影响甚微﹔“隐匿叛国罪”亦绝少会用到,要发生串通敌国对中国发动战争,而有人蓄意隐瞒包庇才会适用,但指由于性质严重,美国、英国、加拿大、澳洲和新加坡都保留这一罪行。

就新闻界提出应全面废除与“煽动性刊物”有关的罪行,叶太说,她只同意考虑取消“管有”煽动性刊物,因为单纯管有一些煽动性刊物而不作发布,对社会没有损害,若不容许,可能与思想自由有抵触﹔但“处理”煽动性刊物完全是另一回事,“处理”包括大量复制、分发、进口等,在社会动荡时,这类行为可能有严重后果。

有新闻界质疑,对蓄意协助散布煽动暴力言论的人,政府可控以煽动叛乱罪或其从属罪行,例如协助及教唆、唆使及促致,或者串谋等。出席同一场合的高级助理法律政策专员黄庆康说,协助煽动叛乱罪只能检控那些有意图造成叛乱罪行的从犯,不适用于纯粹为赚钱而协助分发煽动性刊物的印刷商及分销商。

拟引入“公众利益”抗辩

政府过去对于在官方保密法例中,引入公众利益抗辩一直持反对态度,叶太昨日本来也认为没有这个必要,指法庭在考虑传媒泄密行为是否具“损害性”时,应该会考虑传媒有何公众利益支持发表机密。但与会的新闻机构及新闻专业组织的代表纷纷指出,“不写也可能有(公众利益抗辩),让法庭考虑”,完全无法令人安心,既然政府也认同应平衡泄密的损害性及披露的公众利益,便该在法例中明确写出来,减少新闻界的疑虑。叶太最后表示可考虑这个建议,但希望新闻界就何谓公众利益提出较具体建议。也有新闻界代表要求将资料已公开列作泄密的抗辩理由,叶太原先不同意,后来表示可考虑,但对于何谓已经公开,以及披露此等资料是否不具损害性,她表示要再研究。

香港大学陈弘毅教授指出,“未获授权”的适用范围很阔,不够清晰,政府愿意考虑收窄范围,明确界定哪些非法手段取得的官方机密才禁止披露,如电脑黑客盗取机密。这样,传媒无意中听到机密、在地上捡到机密文件,或者传真机中收到不明来历的机密文件,都不会触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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