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委会针对苏起两案直航报告提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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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3日讯】 针对前行政院大陆委员会主委苏起十月二十三日在国民党中常会中,提出“两岸条例修正案是‘急独’或‘直航’的试金石”报告;蔡英文则在日前做出正式回应,认为苏起的说法是不实指控。陆委会今天表示,陆委会法政处曾于十月二十九日传真立法院针对苏起指新政府“推动急独、挑动省籍”的不实指控提出说明。

据中央社11月3日报导,这份为了两岸条例修法向立法院内政委员会说明的文件指出,新政府执政后,对过去的政策有所承续,秉持新民意,也必然有所改革;如与过去执政党的观点及作法不同,是很自然的事,在一般民主国家也是很常见的情况。

文件指出,新政府执政后,在追求建构稳定、有建设性的两岸互动关系并未改变,这也是绝大多数国人的共识;政府已一再宣示,只要中共无意对台动武,台湾愿意信守“四不一没有”的承诺;在此基础上,两岸应秉持“善意和解、积极合作、永久和平”的原则,多进行交流并尊重人民自由意志的选择;两年多以来,政府始终以此为目标推动两岸关系,同时,也负责地创造两岸恢复对话的稳定环境;但是中共当局对台湾仍极具敌意,造成两岸关系无法改善,在野党宜多关心此一问题。

根据这份文件,近来台湾经济下滑,除台湾内部的制度结构问题外,主因是整体国际经济衰退,不是两岸关系,更不是两岸尚未“直航”所致;而当前两岸关系未能改善的关键,在中共对台湾的高度敌意;中共从前执政党的时代就在对岸部署重兵并开始部署弹道飞弹,对台湾威胁;前政府曾一再呼吁中共放弃武力威胁,但中共却置若罔闻;新政府执政后,继续面对同样的威胁。

文件指出,对中共的威胁,前后政府都主张,中共应放弃对台使用武力,与台湾协商,进而改善两岸关系;台湾各政党实应在认同台湾,并以台湾民众福祉为先的前提下,摒弃政党之见,共同面对来自中国大陆的威胁。

陆委会强调,两岸直航是未来一定要走的路,但两岸直航涉及国家安全、司法管辖,乃至实质操作面的问题,不是单纯的经济问题,而且必须有完整的协商才能解决;这是前政府一贯的主张,新政府的见解与前政府是一脉相承;如依在野党现在的见解,直航的问题应在前政府时代就已解决,不会留给新政府来处理,也不会有今天的争议;两岸直航的问题,政府已进行必要的评估,也对可操之在我的部分准备,只要两岸完成协商,即可付之实施。

文件指出,两岸通航的关键,在于能否进行有效协商,这是国内应有的基本共识;而就法规面而言,未来如果透过两岸协商开放直航,台湾可依协商结果或签订协议内容,并依现行条例规定,由主管机关订定相关许可办法即可;也就是:两岸条例现行条文架构已保留足够的弹性空间,以因应通航需要,并无修正的必要;但在立法院审查行政院草案时,各党派可反映他们对直航规定应如何修正的看法。

陆委会也再次强调,行政部门愿意与立法部门就各党派对两岸直航的关切,是否需要反映在法律的规范,或采其他可行的处理方式,充分沟通,建立共识;因此,并无苏起所称的“诚信”问题。

陆委会表示,两岸条例这次修正的主要方向,在体察因应两岸交流的新情势,依据实际需求设计弹性规范架构,以体现两岸现实状况,建构两岸交流秩序,进而引导两岸关系逐步迈向正常化;而考量既有“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架构,已不足以因应现阶段两岸交流的情势,修正案中规范的设计是以更正面、积极、开放的角度面对两岸新局,同时考量两岸关系尚未正常化所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

陆委会指出,若干开放措施仍有必要配合适度的管理,是依所涉国家安全及利益的性质及程度,作不同宽严的处理,并尽量降低规范加诸于人民的行政措施负担;所以以往全面性的禁止或许可制,依个案的不同,修正案中有采“原则许可,例外禁止”者,有采明列公告的禁止或许可项目者外,就是开放者(负面表列制)也有采通盘性开放,仅课以人民揭露或申报的义务者;并无所指紧缩原有法条,为两岸交流设下一道又一道障碍的情事。

文件指出,开放大陆人士来台观光与实施小三通均涉及两岸互动的情势,与两岸条例这次修正,并无关连;例如大陆人士来台观光方面,即应考量中共至今仍禁止大陆人民组团来台观光的问题。

陆委会表示,有关两岸协商签署协议,依修正草案的修正说明,是指“涉及公权力事项,所为拘束双方人民及政府,类似条约或行政协定的法律行为”,始应经政府授权,并无所称“包括任何完全不涉及政治或公权力的民间协议”。

陆委会指出,依照修正草案,对退离职人员赴大陆地区,是以原具有政务或涉密人员身份,于退离职一定期间内,始予以许可管制,并无所称形成“不定期”管制的情形;而有关涉密人员的界定,依现行国家机密保护办法,或法务部研拟的国家机密保护法草案的规范意旨,对其出境管制期限,也同样授权机关认定与管理。

陆委会表示,两岸条例修正草案这次针对大陆地区人民身份与居停留制度进行调整,是参照国际间或大陆地区均以单一身份为常态,落实“生活从宽、身份选择自由”的政策考量,增加他们在台生活的便利性,并无所称“造成入境不便或谋生困难”的情形;至于修法调整后的过渡及配套措施,陆委会也已协调相关机关有所思考因应,以兼顾权益的保障。
 
文件指出,政府依据“经发会”共识,对于大陆投资政策采行“积极开放、有效管理”,并全面检讨调整对厂商赴大陆投资的规范,建立新审查机制;其中有关简化大陆投资产业分类,是将过去“禁止类”、“许可类”及“专案审查类”,简化为“禁止类”及“一般类”,针对“一般类”并得以简易审查,简化行政作为;所指称“行全面审查、以行政手段箝制民间赴陆投资”,是对修正草案及现行行政作为认知有误的结果,绝非实情。

陆委会表示,两岸条例这次修正,是维持必要管理的需求拟定不同罚则;主要考量是,这次两岸条例修正为期行为规范的明确,已就相关往来事项的态样,予以切割及更细致化的处理,因此,为适度管理的需求,在拟定相关开放措施时,自然有必要针对各种行为态样,配套设计不同的罚则规定,以达到立法规范的目的,并无“罚则均加重许多”的情形。

陆委会指出,例如违反台湾地区人民担任大陆地区职务的规定,应考量行为人的身份及担任大陆地区职务的性质(例如,是否为中共党、政、军职务)等因素,分别处以刑罚或行政罚;至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的经贸、金融往来,考量其本质属经济事务,不宜在违反行为之初,即迳以刑罚相绳,这次修正于是采取“先行政后司法”的立法例,并适度提高罚锾额度,使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无利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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