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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委会:大量解雇法制化 劳工更有保障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1月25日讯】针对昨天上午立委质疑劳委会推动的“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草案是开倒车,不如行政命令性质的“事业单位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措施”,劳委会劳资关系处处长李来希回应表示,行政命令不具法律上强制力,“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对于事业单位有大量解雇劳工行为时,需于50天前先告知,并建立劳资事前协商管道,若积欠工资、退休金、资遣费时,限制雇主出境;将大量解雇法制化,对劳工权益将更有保障。

据自由时报11月25日报导,不过,“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草案中最具惩罚性的条款,即积欠工资或未依法给付资遣费、退休金的企业,将限制董事、监察人出境,与其海外投资条文,去年首次进立院时已经遭到删除,目前行政院版本中,仅对该公司董事长或实际负责人有限制出境的处罚。

“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被劳委会列为本次会期优先推动法案,本月27日将于立法院进行审查,对于外界意见,李来希表示,劳委会态度开放,愿意与各界共同讨论;不过所谓大量解雇,亦有称之为经济性解雇或裁员解雇,乃是雇主基于经济性因素,在一定期间内,针对一定比例或达一定人数的多数劳工所为劳动契约的终止行为。

因此雇用劳工人数30人以上为适用范围,在雇用200人以下者,于60日内解雇劳工超过所雇用人数1/3或单日解雇超过20人;雇用200人以上,于60日内解雇劳工超过雇用劳工人数1/3,或单日解雇超过50人者;另外,若同一事业单位雇用人数在500人以上,于60日内解雇劳工人数超过所雇用劳工的1/5也适用。至于雇用人数在30人以下,劳基法中已经有完善规范,故不在此列。

该草案明订,事业单位应于解雇劳工50日前将解雇计划书通知主管机关及相关单位或人员,并公告揭示,避免劳工无预警遭裁员,同时劳资双方可就解雇计划书进行协商。

在建立大量解雇预警通报指标系统上,劳委会表示,该草案所列四项预警指标,即积欠工资、劳保费、健保费以及全部或主要营业部分停工、决议合并等,虽然不及现行“事业单位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措施”12项指标,但是一般事业单位在面临财务危机时,几乎都有脉络可循,上述四项指标为实务上最常发生的四项预警指标,应该可以发挥相当功效。(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