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泽西

董克文律师谈法律(四十一) — 玩命游戏──所有参加者都是同犯

(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0月6日讯】本案的三个被告在正午时分在一群由28栋大楼组成的住宅区(hosing complex) 的中央行人区内进行了20分钟的枪战 。 在枪战结束后,死去的人不是三个被告,而是一位无辜的学校校长,那天他正好去该住宅区访问一位旷课学生。弹道测试都不能确定究竟是被告中的哪一个打了致命的一枪。

三个被告受审后都被定罪丧心病狂的谋杀(depraved mind muder)的同犯(accomplices),因为他们在作案时,都应该知道枪战的结果有很大的可能性造成死亡,但是他们还是有意识的不管这些危险而进行枪战。每一个被告在作案时都具有可受惩罚的心理(mental culpability)的罪名。

被告不服,上诉至纽约州最高上诉法院。最高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上诉法院的意见书引用了一先例。在那先例中,两个被告因参加高速汽车追逐,其中一人车子失控而撞上第三辆车而撞死一名无辜者而被定罪“刑事疏忽杀人” (Criminally negligent homicide)。在那个案子中,虽然其中一个被告的汽车没有撞入第三辆车,没有受任何伤,但是他也是有意参加这项具有危险而且非法的活动,因此他也要分担那个撞车被告可能受惩罚行为的罪名。

如果那个“没有撞车的被告”一开始就不接受“另一被告”赛车的挑战,那末这场赛车就不可能发生,虽然俩个被告的意图是仅想伤害对方,但是他们的行为却导致了他人受伤或死亡。

上诉法院接着讲,本案的检方不需要证明,究竟是哪个被告打了致命的一枪,足够的证据显示每一个被告都具有犯罪的心态(mental culpability) 而犯了罔顾人命的谋杀案,每一个被告都有意地帮助了那个打了致命一枪的被告。

本案的被告不是在没有预警的情况下受到伏击,或同时攻击时而突然失手,本案的枪战是所有的被告都知道的,并且每个人都接受参战而加入了在公共场所的这场致命枪战。

在庭审时,所有三个被告都想逃避责任而责怪另外两人,每个人都说对方先开枪,而他只是自卫反击。上诉法院不接受此种辩护并指出﹕在纽约州,当一个人合理地相信他人正要用致命的力量(physical force)攻击他时,如果被攻击者知道他有完全的退路而避免使用致命的力量反击被攻击的人,其不可以反过来用相同的力量回击。本案所有被告都没有选择安全退路的机会,而使用致命力量相互攻击。

原案请查 PEOPLE V. RUSSELL ─N.J.2d─ (FEB. 11, 1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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