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新婚姻法加强遏止包二奶但成效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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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月31日讯】(中央社)随着大陆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快速发展,衍生出许多贪污贿赂及权钱色交易等社会问题,正进一步冲击传统道德观念及家庭婚姻制度,包括重婚纳妾、“包二奶”等行为及其相关问题,目前普遍存在于沿海省市至内陆各地,中共为此不得不在去年四月通过新“婚姻法”,试图以重拳打击诸多违反传统一夫一妻制度的社会问题,但效果如何仍有待观察。

为了对于社会上反映强烈的“包二奶”等问题做出更明确的规定,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中共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新“婚姻法”。这部法案将原婚姻法规定的“禁止重婚和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明确修改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大陆立法人员认为,这样的修改对为祸甚烈的“包二奶”问题具有强烈的吓阻作用,法律责任明确。将来属于重婚者,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但对于通奸、婚外情等行为,争议颇多,婚姻法未能做出规定,主要还是通过德治、党纪、政纪、教育、舆论等办法解决。

事实上,自九十年代以来,大陆未婚同居、婚外性行为以及离婚率不断上升,对婚姻家庭带来严重影响,而“包二奶”问题在九十年代后期更是越演越烈。据大陆全国妇联和广东、上海等地反映,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等行为正在挑战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目前,无论是经济发达还是落后地区,这些问题已成为妇女投诉的热点,并呈增多趋势。

“包二奶”在上海称为养金丝鸟,指的是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包括金屋藏娇、供养暗娼、妻妾共居,或以雇佣秘书或保姆形式,长期保持非法的婚外性行为等。“包二奶”者不但有外商、个体户,甚至还有中共党政干部。

据“包二奶”最猖獗的广东省二十一个市妇联统计,从一九九二年到一九九六年,妇女投诉丈夫“包二奶”的案件有两万零两百四十六件,而一九九六年到一九九八年直接到省妇联投诉的“包二奶”案件高达八百二件,并且逐年增加。过去“包二奶”行为在大陆社会较为隐蔽,而现在则越来越公开化,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甚至四奶,还有的妻妾共室,一些外出打工人员有钱后找情妇也十分普遍,而且认为情妇越多越有本事。

同时,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台湾及香港商人前往大陆投资设厂,也造成当地“包二奶”的情况泛滥。广东的深圳、东莞等地不仅存在“二奶屋”,还出现被称为“二奶村”的高级楼房社区。近年来随着台港商人大批进入福建投资设厂,福州和厦门也已变成二奶重点区。

不过,大陆媒体分析,台湾人“包二奶”并非都是富有的商人,还有一些是金门和马祖一带的渔民,他们从金门出发到厦门黄厝,船行只要四十分钟,从马祖北竿乘快艇到黄崎只需二十分钟,不少台湾男人可以当天往返于两岸间,既能和大陆二奶幽会,又可以当天赶回家向老婆交差,因此福建沿海一带已出现不少二奶聚集村落。

另外,港人“包二奶”还出现在货柜车司机上,早在八十年代,一批往来于香港与大陆两地之间的香港货柜车司机,就是深圳“包二奶”的先头部队。

大陆二奶因姿色与文化水平的差异,分为不同的档次。档次最高的是具有大学文化水平的知识女性,她们形象佳,谈吐高雅,是很多台港商人乐于包养的对象。有些二奶原本在娱乐场所工作,她们的档次较低,成为二奶后整天只顾打牌、玩乐、购物,这类人与情人的关系一般不会长久。还有一些二奶是来自农村的打工妹,思想单纯,容易上当受骗,自以为被男人供养后,一辈子就有了保障,有些二奶还为对方生下孩子。    

  这样的现象已对大陆社会产生许多不良影响。首先,破坏了社会伦理道德。有人将“包二奶”当做一种时尚,公然带着“二奶”进出各种社交场合,甚至把是否“包二奶”做为衡量一个男人能力的标准,导致“包二奶”现象与日俱增。其次,“包二奶”衍生“黑户”小孩问题,这些孩子没有户口,已严重破坏中共的计划生育政策,成为社会一大隐忧。第三是引发官员以权谋私,滋生腐败。例如美国时代周刊曾经报导江苏省建设厅厅长徐其耀,盗用公款一千多万元包养二十多名情妇,除了为她们买卡地亚手表、高级音响外,并利用职权修建爱巢十三处。第四是导致家庭恶性案件及离婚率上升,而杀丈夫、害前妻、惨绝人寰的悲剧时常发生,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北京朝阳区日前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案件,一名一岁半的婴孩在强褓中被人烧死,只因他是“二奶”所生的儿子,而杀人者就是他父亲的合法妻子。

面对此一情势,近来大陆对于立法解决“包二奶”等问题的呼声不断,中共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新“婚姻法”对此做出具体回应,但取证困难仍然是处理“包二奶”的最大阻力。许多妻子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一方并请求损害赔偿,于是选择“捉奸取证”的方式,妻子带着一帮人半夜时分突击检查,企图拍到丈夫与第三者的裸照为证,有些法官也会据此判决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妻子过错赔偿金。但北京大学婚姻法专家马忆南认为,私生活的隐私权应该高于配偶身份权,而且不能因为证据收集困难便对法律扩大解释,或加重打击过错者。

换言之,“徒法不足以自行”,在中共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缺乏配套规定的情况下,这项法律恐将无法有效执行,也就无法有效遏止“包二奶”等社会歪风。至于有效禁绝“包二奶”行为、端正日益恶化的社会风气,除了完善相关的法令之外,如何积极缩短贫富差距,平衡城乡发展,同时加强教育与教化的功能,恐怕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否则将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随着大陆和台湾及香港的交流持续,以及大陆官员贪墨之风横行,“包二奶”问题必将持续发生,或许新法的诞生反而会促使“包二奶”将更低调、更隐密且更加巧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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