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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虐童致死 最重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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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5月10日讯】(大纪元记者施芝吟台湾台北报导)台湾虐童事件频传,为遏止儿虐悲歌,朝野立委推动修法,立法院院会5月10日三读修正通过刑法部分条文,规定凌虐18岁以下儿童或少年致死,可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到12年有期徒刑。其中,修法也明确定义何谓“凌虐”,为“强暴、胁迫或其他违反人道之方法,对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为”。

近年来国内儿童受到凌虐的悲惨事件层出不穷,三不五时都有幼儿受虐全身是伤, 甚至也有儿虐致死亡的新闻出现。朝野对于凌虐儿童致死应不应该处以死刑、虐童致死者是否不得假释等问题没有共识,朝野立委经过多次表决,决定凌虐儿童致死最高处以无期徒刑,“虐童致死者不得假释”则没有通过,维持现行条文规定。

今天三读修正通过的刑法第286条(虐童)条文为,“对于未满18岁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发育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图营利,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这次修法也将“刑法”中法定刑过轻、不符罪责相当原则,以及罚金数额不合时宜的问题,也一并调整,过失致死的刑责由现行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2千元以下罚金,提高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万元以下罚金”,聚众斗殴致人于死或重伤,在场助势之人,由现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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