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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兼卖眼镜、牙科卖牙膏 台财部:应开发票

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近期表示,眼科诊所如果有附设配眼镜销售服务,应开立发票。图为示意照。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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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2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湾台北报导)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近期表示,眼科诊所如果有附设配眼镜服务,那么附设的眼镜中心应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征营业税。

国税局说明,部分眼科诊所为了方便看诊民众同时配眼镜,于是附设配镜服务。不过,眼科诊所若是兼营眼镜销售业务,除了医师主持一般眼科诊疗行为的收入,这属于提供专业性劳务,排除在营业税课税范围之外,眼科诊所销售视力矫正镜片、镜架或隐形眼镜等相关产品的收入均属销售货物行为,应依规定办理税籍登记课征营业税,经核定使用统一发票者,应开立销货统一发票。

国税局进一步说明,类此型态例如皮肤科诊所兼营保养品销售、牙医诊所兼营牙材、牙膏、牙刷销售及兽医诊所兼营宠物用品销售等,均应依规定就销售货物部分办理税籍登记,并课征营业税。

国税局呼吁,医疗诊所如果有兼营销售货物而未办理税籍登记者,应尽速向所在地国税局所属分局稽征所补办税籍登记,并依法报缴营业税,以免经稽征机关查获,除了补征所漏税额之外,还可能被处以罚锾。◇

责任编辑:宇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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