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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劳动局罚30万元 华航女员工七度夜间工作

华航工会会员交流到底如何才能真正保障劳工权益。(华航工会脸书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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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2月13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桃园市府劳动局检查发现,中华航空公司前年5月间未经工会同意让3名女员工凌晨至隔日下午出勤,违反劳基法规定,且是第七次违反,裁罚30万元并公布姓名,华航不服提告抗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出劳雇双方并未另行约定夜间工作,认定裁罚合法,判华航败诉,可上诉。

华航工会也开办工会会员劳教,律师和大家分享妇女劳工安全相关法规简介。(华航工会脸书提供)

华航工会也开办工会会员劳教,还邀请正昱国际法律事务所唐律师和大家分享妇女劳工安全相关法规简介,华航公司因为违反劳基法第四十九条女性夜间工作之规定,屡遭主管机关裁罚,到底如何才能真正保障劳工权益。

桃市府劳动局发现,2016年5月1日华航凌晨4点40分起至同日下午1点22分止,让3名女员工出勤工作。

华航认为,公司与华航企业工会在前年1月5日签订团体协约,第30条约定:“甲方不得派遣乙方怀孕女性会员于夜间工作时段内从事工作。”反面解释,约定仅针对“怀孕女性”而并无“未怀孕女性”特别约定,因此不须经工会同意。

桃园劳动局指出,依《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一项规定,雇主不得使女工于午后十时至翌晨六时之时间内工作,除非符合但书。华航并未经过工会同意,违反法规,依法裁罚。

法院指出,劳基法的立法本旨,是就各项工作条件的最低标准作规定,基于对女性劳工保护,原则上不得在夜间工作,除非有例外情形,如雇主经工会同意、提供必要安全卫生设施、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宿,始被允许。

劳基法第84条之一规定,让部分工作性质特殊者,与雇主间有合理协商工作时间的弹性。经劳动部核定公告的工作,双方可就工时、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等事项另行约定,不受相关法条最低标准的限制。须符合“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两项要件。

法院认为,华航将协约作反面解释,就劳基法保障劳工的立法意旨来看,已有疑虑,且华航企业工会三度回函表示双方签订团体协约,未约定同意女性会员劳工于夜间工作。

华航并未与3名女员工依劳基法第84条之一,签署个别约定,而团体协约也没约定女性会员可在夜间工作,认定华航未经工会同意就让女性劳工在夜间工作,劳动局裁罚于法尚无不合。◇

责任编辑:尚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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