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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府采购法》修正案 松绑最有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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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10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郭曜荣台北报导)行政院副院长施俊吉2日主持行政立法协调会报,会中讨论《政府采购法》修正草案,以及卫福部提出的《烟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政府采购法》修正案的共识包括删除最有利标的适用条件,以及新台币2亿元以上的钜额工程采购案,应成立审查小组。

行政院副发言人张秀祯会后转述,《政府采购法》修正案的共识有4大重点,首先是增订钜额工程采购,应成立采购审查小组,协助审查、采购策略外,也提供采购相关事务咨询。 其次是修正采最有利标的适用条件,删除“异质”及“不宜采最低标”,将有利机关因案制宜,选取最适合的采购决标原则。第三是增订机关办理工程采购,应在招标文件规定,厂商须依照职业安全卫生法规,采取必要的预防设施或措施,使劳工免于发生职业灾害。 第四点则是修正将厂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拒绝往来规定,包括增订机关通知厂商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给予厂商陈述意见机会;增订“情节重大”要件,使其更符合比例原则;增订厂商的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从业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而有该法第101条第1项各款情形之一者,推定该厂商故意或过失,但他如果善尽督导责任,已经相当注意的话,可以免责;最后是增订将厂商刊登政府采购公报的适用情形,包括“对采购有关人员行求、期约或交付不正利益者”,并拒绝往来3年。◇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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