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金山中华总会馆撤旗案原告律师声明:宪法保障募款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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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6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李霖昭旧金山报导) 近日,台湾侨委会委员长吴新兴回应立委提问,表示中华总会馆撤旗案的诉讼费用中,传统侨社和当地侨胞都出钱出力,侨委会也出了部分资金。诉讼资金来自募集,是否会影响最终判决?原告代表律师邵宜台表示,这对判决结果没有任何影响力。

中华总会馆撤旗案的临时判决书经旧金山高等法院本月发出,认为2013年5月时任轮值总董的被告黄荣达在不足2/3支持的情况下通过临时动议,于三天后立即撤下会馆大堂的青天白日满地红旗,是违反章程的。

邵律师表示,原告方早期已经在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用以完成诉讼。而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保护人们的结社自由权和隐私权, 向各界募款进行诉讼或资助他人诉讼,都受法律保护。地方法院审理的是事实认定,上诉法院是审理法律部分,人们无需对募款这种公开发起的行为感到不解。

为此,撤旗案原告代表律师邵宜台,于6月24日(周五)发出如下声明:

向各界募款进行诉讼或资助他人诉讼,是美国宪法保障的结社自由权及隐私权。依照现行法律,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不得因资助他人诉讼而被牵涉成为诉讼利害一方。是以,无论肇庆总会馆因诉讼向何人募款,都不影响本案法官判决认定被告违反中华总会馆章程的事实。无理由的上诉不仅浪费侨社经济资源,且将继续破坏侨社和谐共处,上诉庭得因上诉无理由而处罚上诉人来负担被上诉人所有律师费用。因此被告若无正当理由上诉,将会被令负担我方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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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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