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社会

台立院初审 提高非法倾倒废弃物致死罚金

【大纪元2016年06月20日讯】(中央社台北20日电)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废弃物清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加非法倾倒废弃物罚金,致人于死者,除相关刑责,最高可并科新台币3000万元罚金。

初审通过条文明订,非法倾倒废弃物如果致人于死者,除原有刑责,并科罚金由1500万元增加为3000万元;致重伤者,罚金从900万元增加为2500万元;致危害人体健康导致疾病者,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000万以下罚金。

另外,任意弃置有害事业废弃物及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废弃物等,初审通过条文除原有可处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罚金从原本1000万元提高为1500万元。

过去罚则太轻,导致有卖场回收过期食品及肉品,卖给便当店及小吃店,初审通过条文提高违法处理一般事业废弃物罚则,罚锾从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到6000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经限期改善,未改善者按次处罚。

初审通过条文新增,明订依本法处罚锾者,额度应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裁处;裁罚标准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订定,违法所得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者,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裁处。

有关事业废弃物再利用权责问题,原本立法委员希望统一划归给环保署,但环保署说,现行人力及管理资源难以涵盖原属经济部、科技部等部会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业务,建议可针对共通性事业废弃物,如废铁、废纸等,由环保署订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