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同居者一方去逝 房产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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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4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穆一然比利时报导)在比利时,同居的双方某种程度上不能享受与结婚的夫妻相同的遗产继承权,不过如果同居的一方不幸死亡,有几种方式可以让尚在世的同居另一方保留其共同购买的房子。

在比利时,同居双方共同买房子非常普遍,房产的所有权自然也归属双方所有。如果同居的一方不幸死亡,那么属于死者一方的那一部分房产将由其继承者继承。在某些情况下,尚在世的一方甚至会面临出售房子的风险。

为什么会这样?

在法律上注册的法定同居者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继承彼此的财产,也就是说,尚在世的一方只能继承房产的使用权,而不能成为房产所有者。死亡一方的继承人享有余下的继承权。此外,如果死者在生前立有遗嘱,表明自己一旦去逝,自己的同居者不能享有房屋的使用权,那么尚在世的一方就没有权利继承房产的使用权。
如何解决此问题?

为了确保尚在世的一方能够在另一方去世后仍然享有房产的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立遗嘱

同居双方可以各自立一个生前遗嘱,写明如果其不幸死亡,属于自己的房产部分将由在世的一方继承。但是这样的遗嘱不是总能够顺利实施,有时会涉及到侵犯死者一方继承者(比如其孩子)的法定权利。此外这样的遗嘱允许立嘱人随时更改,双方都不能保证其中一方在立遗嘱之后不会再去更改这个承诺。

2) 选择一个“附加条款(accretion clause)”

同居双方可以给遗嘱加上一个“附加条款(accretion clause)”或是“人寿保险条款(Tontine clause)。如果一方死亡,他所拥有的房产将自动由尚在世的另一方继承。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能确保尚在世的一方获得死者一方的房产,避免死者的继承人找麻烦。

这个附加条款不像遗嘱那样允许轻易修改,而且死者其他的继承人不能以他们的继承权为由来反对尚在世的一方拥有房产。

如果“附加条款(accretion clause)”生效,那么尚在世的一方需要就其从另一方获得的房产部分缴纳遗产税。在弗拉芒区需支付10%的遗产税,而在布鲁塞尔和瓦隆区则需要支付12.5%的遗产税。

对于法定同居者,如果尚在世的一方不是通过附加条款的方式而是通过正常遗嘱方式继承了房产,其所需要缴纳的遗产税要比上述的低,这种情况下所缴纳的遗产税和结婚夫妇情况相同。

3) 选择带有选项的附加条款(a clause with option)

这种情况下尚在世的一方在另一方死亡时有多种选择:他们可以选择“附加条款”,也可以选择按照死者遗嘱上的遗愿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尚在世的一方就可以选择对其经济上最有利的方式。因为事件比较复杂,最好请律师帮忙处理。

责任编辑:欧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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