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社会

医疗禁代言 台卫福部:亲身体验可见证

【大纪元2016年10月11日讯】卫福部医事司司长石崇良今天表示,卫福部本次颁布的医疗广告规定是限于医疗处置广告,未扩及健康食品、化妆品或药物广告。医疗处置有风险,一定要亲身体验、据实见证。

卫福部于9月底公告禁止艺人代言医疗广告行为,引发演艺圈一片反弹声浪。为厘清争议,民进党立委高志鹏今天与资深艺人、民进党新北市党部主委余天召开记者会,并邀请石崇良与会,针对卫福部的禁令进行说明。

余天表示,卫福部禁止令公布后,他认为会影响到艺人生计,而与卫福部沟通,卫福部又公开指出,不只艺人,而是所有人皆不得代言医疗广告,他希望能藉由记者会,请卫福部解释清楚。

对此,石崇良指出,本次颁布的医疗广告规定限于医疗处置之广告行为,并未扩及健康食品、化妆品或药物等广告宣传,换言之,艺人仍可依原有的相关规定代言。

石崇良表示,医美广告常借用艺人肖像,但不代表艺人有亲身体验,新规定主要是针对手术、雷射等医疗处置行为的广告,若个人有亲身体验,并充分揭露正确资讯,不在本次公告禁止之列;亲身见证,是指医疗处置及广告皆在必须在同一医疗机构。

石崇良指出,见证并不等于代言,根据公平交易法规定,代言不一定要有亲身体验,可以依法推荐代言,但由于医疗处置行为有风险性,因人而异,现行法律不允许代言,一定要有亲身经验过,据实见证,并非是针对特定身份或行业。

有关手术或治疗前后之比较影像不得出现于医疗广告之规定,石崇良说,若医疗机构或其官网,在取得该病人同意后,作为治疗说明或卫生教育资料之辅助图片,就不属于医疗广告行为。(转自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