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评论

东步亮:若律师都没了言论自由 谁还会有?

【大纪元2015年09月21日讯】 就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刚刚召开不久、中央深改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当天,陕西省律师协会发布了一则名为《关于律师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中的律师言论和行为作出规定和限制。

“意见”规定,律师在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时,不得以发表公开信、鼓动助推舆论炒作、组织网上狙击、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不得鼓动、发起、参与案件当事人或其他人员以非法串联、集会、游行、示威、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等方式表达诉求,以舆论炒作、造谣生事、攻击诋毁等方式干扰案件依法办理。未参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其他律师,不得以干扰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公开发表意见和评论;不得组织、参与、支持任何形式的声援团或以在网上聚集、围观、声援等方式制造舆论压力和社会影响。

上述“意见”一出,舆论哗然。对于办理重大、敏感及群体性案件的律师的言行进行恐吓和限制,不是今天才有。比如,2006年全国律协就曾发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指导,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后来,各省市律协及司法局也相继出台了类似规定。在实践中,律师代理这三类案件,受到的约束比这些明面上的规定还要多,办理这三类案件的维权律师、人权律师们被司法局、律协和国保公开或偷偷约谈的,比比皆是。“710”对律师的大规模打压行动中,被抓捕、拘留、约谈、传唤、监视居住、失踪和失去自由的律师,绝大多数都是办理过这三类案件的律师。

但是,对于并不办理这三类案件的其他律师也做出规定,要求他们不得对这三类案件发表意见和评论,不得参与和支持任何形式的声援及网上聚集、围观,就太奇葩和离谱了。“律师办理具体案件时的身份是辩护人或代理人,不办这个案子的时候就是普通公民,普通公民有享有的言论自由,律师都应有。”正如律师们所指出的,不代理的这些案件的律师不能乱发言的规定,是侵犯公民的言论自由,陕西律协发出这样的《通知》,已经严重违反了宪法。“往往是熟悉法庭的人才会去评论,一般人也无法评论”。如果律师不发表评论,谁还能评论?

这个“意见”明显旨在针对“死磕派”律师。这是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后,陕西方面“创造性”地落实会议精神的一项“创举”,也暴露了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讲话精神的实质。中共当局对“死磕派”律师的担忧与害怕,已溢于言表。

但一切都是螳臂当车。这些荒谬而公然对抗世界潮流的举措,阻碍不了中国人权律师和维权律师们前行的脚步。不少律师已表示,不会忌惮这一规定,仍会行使自己依法发表意见的权利。陕西律师段万金更是公开声明,“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如果公权力严重违反法律侵犯人权,如果是我代理或辩护,我会首先进行依法控告,如果控告无效,经当事人同意,我仍会发公开信寻求舆论支持,在合法范围穷尽一切手段维护当事人权益是律师神圣职责;对于天涯海角发生的重大敏感不公平案件我仍会义无反顾的表示声援。即使被惩戒也在所不惜。”

他表示,“如果通过内部监督监督机制无法解决,只有通过外在监督督促解决,如果把外在监督堵塞,内部监督失效,律师还要维护委托人权益,只有通过潜规则的方式了。”“绝对不能堵塞民众的向善之路,使民众只有做恶才能生存。绝对不能堵塞律师通过光明正大的方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使律师只能通过潜规则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高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