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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有限合伙立法 助电影文创找资金

【大纪元2015年06月05日讯】(大纪元记者郑宜芬台湾台北报导)为了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立法院会5日三读通过〈有限合伙法〉,未来诸如导演等具备才华、技术的“金头脑”,可与投资人合组有限合伙公司。金头脑还可以“技术、特殊名望”入股,签订有限合伙契约,专案结束后可立即分派利润。

〈有限合伙法〉明定采经营者与投资者分离,由提供技术或创意的“金头脑”担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金主为“有限合伙人”,仅对损失承担有限责任,以防发生损失。

新法明定,公司经营具法人资格,但不必如传统合伙型态需要所有出资者签名盖章,损益分配、出资转让等皆可以契约约定。

为求弹性,新法也明定,普通合伙人除了现金、现金以外的财产、劳务出资,还可用信用与其他利益出资,但以信用与其他利益出资,不得超过有限合伙出资总额一定比例,其比例由经济部订定。

有限合伙的每一合伙人均有一表决权,但得以有限合伙契约订定,按出资额比例分配表决权。

经济部指出,新法适用于专案型事业,以提供多元、弹性的企业经营型态,例如:电影、舞台剧、创投、文创或私募基金。未来若有导演想筹资拍摄电影,可以导演、编剧或制作人担任普通合伙人,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签订契约。投资人不得介入电影拍摄决策。◇

责任编辑:吴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