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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可登记宗教法人 台政院通过

【大纪元6月18日报导】(中央社台北18日电)行政院会今天通过宗教团体法草案,未来宗教团体可依法登记为宗教法人,免征房屋税、地价税,宗教法人每年须将财务报告报主管机关,该法上路5年内可有条件取得农地所有权。

宗教团体法草案曾分别于民国90、91、94、97年依程序送立法院审议;研拟草案的内政部说,这次重新提出的宗教团体法草案,主要从宪法保障信仰宗教与集会结社自由的角度,以及尊重宗教组织自主的前提下,创设“宗教法人”,让宗教团体在成立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外,可依其宗教组织传承制度,选择依法成立“宗教法人”。

为妥适处理宗教团体财务问题,草案规定宗教法人每年必须将财务报告报主管机关,年度收支达一定金额以上则应经会计师签证;金额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草案明订宗教法人所有的宗教建筑物作为宗教活动使用,得免征房屋税,基地得免征地价税。对于登记财产、孳息及其他各项所得,宗教法人不得分配盈余。

草案规定宗教法人接受捐献的财物,应在接受捐献后6个月内,将捐献者姓名、金额或内容资料,利用电信网路传送或其他方式供捐献者查询。

宗教法人办宗教活动对外募集财物,应将提供者的姓名、金额或内容相关资讯,在活动结束后30天内,对外公开及报主管机关备查,以昭公信。

这次通过草案也参采各界意见及因应宗教团体发展需求,对于目前1万2000座登记有案寺庙,如无法或不愿转换为宗教法人,将改发给寺院、宫庙证,以维护其既有权益。

为维持农地农用政策,并兼顾宗教团体自食其力从事宗教修成活动,草案规定宗教法人以自有资金取得或无偿取得而以自然人名义登记的耕地,如果教制有以从事农耕自食其力、从事农耕使用5年以上、耕地距离宗教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一定合理范围内,得在宗教团体法公布施行5年内,申请更名为宗教法人所有;申请累计总面积不得超过1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