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买卖大陆股票收益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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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04月03日讯】香港和大陆官方日前签订一项协议,明定香港居民买卖大陆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收益,仅在香港一方缴税,以避免双重课税,适用范围还包括适用于香港居民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益。

据香港南华早报报导,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1日在香港和国家税务总局签订《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简称“第四议定书”)。

该协议加入的新条款,包括香港居民就买卖大陆上市公司股票取得收益,应仅在香港一方征税,亦适用于香港居民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收益。同时,条文订明这方面征税权的安排适用于符合有关条文订明条件的投资基金。

《第四议定书》亦修订有关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税负。大陆向香港居民就收取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预扣税税率,会由现时的7%降低至5%。

陈家强表示,“第四议定书”的签署,对投资基金应用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给予了明确性,有助港方积极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加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政府官网公告,该协议所适用的现行税种,包含大陆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及香港规定的利得税、薪俸税、物业税。

香港和大陆在2006年8月21日签订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含议定书)》于同年12月8日起生效。其后双方亦分别在2008年1月30日及2010年5月27日,签订有关《安排》的第二议定书和第三议定书,以厘清落实执行有关《安排》的细节。

责任编辑: 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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