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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律师讲授商业租约签约要点

【大纪元2015年12月07日讯】(大纪元记者林丹纽约报导) “租约签不好,可能随时要你命。”上周四(3日),纽约资深律师袁葆宏在法拉盛讲解“商业租约要点”,他表示,租约是生意的生命线,租约签得好,生意不好,租约还是值钱的;租约签得不好,好的生意也会受影响。房东、房客所有的权利、义务都体现在租约里。

讲座由法拉盛亚平会振兴商业服务中心主办。袁葆宏律师表示,无论之前双方口头协商得多好,如果没有签在租约里,打起官司来,口头协议一律不算数。故发现协商好的内容没写进合同时,一定要提出来。

袁律师建议,签租约一定要找律师,不要省这笔律师费,且应要求律师解释,并做好笔记,甚至可要求律师在笔记上签名,若日后有纠纷,可以作为证据。

有商家老板,在签租约时企业未注册,用个人的名义先签租约,公司成立后再转名。袁律师表示,这种做法风险非常大。如果该租约以后又继续转手、续约,那么第一个签租约的租客,在租约中的责任,必须一直承担到租约终止为止。所以,千万不要用自己的个人名字签商业租约,一旦签名,就等于做了担保,并可能无限期承担责任。

有的商业中心分租商铺,除租金和管理费之外,在租约中还要求租客分摊地税、维修费、铲草费等,这种情况,租客应要求看房东的维修记录,了解租金以外的费用是多少。商业租约涉及的支出,并不仅仅是租金这么简单,还有很多费用。

租约上的“通知”条款也很重要,房客必须依照“通知”条款所约定的方式去告知房东,否则可视为没有告知。袁律师说,他经手过一个案例,租约规定续约时,房客需用“Certified Mail”(须签收的挂号信)告知房东,但房客却用了“Registered Mail”的挂号信寄出,谁知,房东抓住这个细节,说房客没有按合同执行,不同意续约,结果获得法院支持,判房客败诉。另外,“通知”送达时间也很重要,哪怕超过合同的规定一天,也被视为违约。

对于房屋用途,从房东利益角度,是希望约定得越细致越好,但从房客利益角度,则希望约定得越宽松越好。例如,合同上写出租作“川菜馆”,就只能做“川菜”;如果写“中国餐馆”,只要是中国菜都可以做,而“餐馆”则范围更广。

袁律师讲到,在大的商业中心经营商店,租客有一个可以避免竞争的“利器”,就是在合约上要求“同一商场内,不可以再有同样经营范围的店家”等内容,以保证商场内自己“独此一家”,没有竞争对手。他举例,有一家中餐馆签了这个条款,餐牌作为合约附件,它的餐牌中有炸鸡,后来某品牌炸鸡快餐店进驻商场,与它的经营范围有冲撞,房东构成违约,但房东又已经与炸鸡店签约,若解约则损失惨重,所以它不得不作出让步,对中餐馆降低租金才达成和解。

另外,袁律师认为,合同上“租客的合理要求,房东不可无理拒绝”的条款,对保护房客很有帮助,因为“合理”的范围很广,如果房东不愿意在合同写上“合理”二字的话,他建议租客不要留恋,“另找别处”。

责任编辑: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