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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刑法》增订顶新条款 可没收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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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5年12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北报导)鉴于前年大统长基混油案,因法院以大统长基公司非自然人、无法犯罪,故不能没收犯罪所得18亿5千万元,引发争议。立法院17日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增订“顶新条款”,扩大没收范围,未来除了犯罪个人外,包含自然人、法人及第三人,只要是恶意或因犯罪取得的获利均可没收,要防止蓄意脱产。

现行《刑法》规定,没收制度是属于从刑,若没有主刑就无法宣告没收,尽管一再修法,且大幅提高相关罚则,但大统长基黑心油案应没收18亿5千万犯罪所得,却仍被法院判决驳回。

新版《刑法》增修追讨犯罪所得的没收新制,增订犯罪所得追讨对象,包括犯罪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自然人),包含法人、非法人团体如各类民间组织、协会或基金会等,没收标的包含犯罪所得的物品与利益、孳生利息,并新增“没收”的专章,把“没收”修正独立性的法律效果,不必一定要有主刑就可宣告。

此外,没收的处分也适用裁判时的法律,所以明年7月新法上路时,一审判无罪的顶新劣油案若还没终审,也可适用新制,法官可直接宣告没收犯罪所得。◇

责任编辑: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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